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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县首例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
发布时间:2014-11-17 09:32:24
本网讯(黄 敏)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会同该县司法局、县公安局,成功办理一起哺乳期满但刑期未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案。这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例收监执行被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案件。 2013年12月26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大兴乡女子韩某某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判决时韩某某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移交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在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韩某某积极配合矫正工作,表现良好。 2014年9月15日,该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收监建议书。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韩某某的哺乳期已满,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消失,而其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对韩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 韩某某如约到人民法院报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韩某某现场宣读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县人民法院、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共同将其押送到都安县看守所,并办理收监手续。 这是该县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首例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此次收监执行工作的成功办理,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人员执行收监的一次实战,提高了该县政法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同时警醒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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