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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敲诈发包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3 15:19:03


    本网讯(曹友喜 蔡吉峰)  杭州男子魏东七年前因经济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次又因合伙他人签订虚假转包合同共同敲诈勒索发包人接受法律的惩处。2014年11月7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魏东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2010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承建亳州市某小区建筑工程后,将部分工程(1、2号楼)分包给被告人魏东承建,双方于当年5月26日签订了工程转包合同。后被告人因资金紧缺,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两人同意借款,但前提条件是两人负责资金问题,被告人负责工地施工,利润平分,同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及该工程的中标文件拿走。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魏东从两人处拿到18万元,作为二人在该工程的前期投入。

    被害人陈某某得知被告人无工程建设资金且张某某、李某某参与该工程后,要求被告人让该二人立即退出该工程,随后遭到张某某、李某某的拒绝。在此期间,张某某、李某某多次带人到被害人的工地上闹事,导致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为避免继续纠缠,影响工程进度,被害人给付被告人魏东前期工程投入资金12.6万元,并与被告人解除承包合同,要求被告人交还该小区项目工程的中标文件及合同原件(工程开工手续),被告人以合同原件已被张某某、李某某拿走为由搪塞。

    6月底,张某某、李某某让被告人与他们签订虚假的工程转包合同,用于敲诈被害人,被告人魏东在明知自己已经与被害人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张某某、李某某不再向自己索要前期投入该小区项目工程款18万元及自己所欠李某某的9万元为条件,与该二人签订了虚假的工程转包合同。后二人以此虚假合同为凭证,威胁、恐吓被害人,趁机向被害人索要100万元。被害人因工程无法施工,工地每日亏损被迫托人与二人商谈。在商谈期间,被害人向被告人询问求证被告人与该二人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被告人谎称早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二人。最后,被害人按张某某要求给付其60万元后拿回工程的中标文件及合同原件等工程开工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已经解除承包合同,且明知张某某、李某某二人想要通过假的转包合同敲诈被害人的前提下,仍然与该二人签订了虚假的转包合同,致使二人敲诈被害人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主动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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