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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绑架独自回家的小学生勒索家长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4-10-21 10:02:58


    本网讯(周军)  俩男子因缺钱花,利欲熏心,把罪恶的目光盯上了独自上学的学生,他们在放学路上绑架学生后勒索家长要赎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零六个月,并各处没收财产两万元人民币。

    2014年3月1日晚,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共谋绑架放学回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以勒索家长钱财。3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开车踩点后决定以中畈乡希望小学的放学学生为绑架对象。当天中午,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购买了手套、口罩、帽子、绳子等作案工具,被告人何启亮准备了作案所穿的保安制服。3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租车后,由被告人何启亮开车,被告人占细全身穿保安制服坐在后座。后两被告人来到学校附近,发现独自回家的被害人张某某(小学生,9岁),被告人占细全下车将其强行拉上车,用语言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后驾车来到朱坑镇境内的移动厅,拨打张某某班主任成某的电话,告知成某被害人张某某在他们手上,要成某通知其父母。随后两被告人打电话向张某某父母索要赎金20万元,扬言不给赎金便将被害人张某某杀害,后同意交付2万元赎金即将被害人放走。当晚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被害人张某某的家长向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提供的工商银行卡打款2万元。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将张某某长时间限制在车内,并在鹰潭市、弋阳县漆工镇等地将赎金取出。3月4日凌晨,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在驶往漆工烈桥的路上将被害人放下后逃离。3月4日被告人何启亮在弋江镇被抓获归案;3月5日被告人占细全在义乌市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启亮处追缴了赃款10500元人民币;被告人占细全家属代为退缴赃款9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07年12月7日,被告人何启亮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占细全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7年6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启亮、占细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何启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占细全有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占细全家属代为退回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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