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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免室私接业务牟利 负责人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11-13 13:15:17


    本网讯(杨丽娟 徐高峰)  医院放射免疫实验室私下承接院外标本进行检疫,事发后主要负责人被抓获刑。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鹏、吴梅单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万斌、韩鹏、吴梅均系医院放射免疫实验室(以下简称“放免室”)工作人员。2010年11月,被告人万斌任该放免室临时负责人。因该科室有私下接收院外标本进行检验的先例,经放免室科务会讨论,万斌决定以正常收费的一半私下继续承接院外标本检验业务。被告人万斌安排被告人吴梅负责管钱、记账并与其对账,被告人韩鹏负责联系院外标本送检单位,并协助吴梅管账。

    后经被告人韩鹏联系,一门诊部负责人杨某自2011年4月开始指派工作人员王某将其诊所内医生开具的送检单、送检费及检验标本送至该放免室检验,出结果后,再由王某于当日或次日到放免室取走。被告人吴梅对上述私下检验的标本量进行统计、登记,在万斌的指示下,被告人吴梅用其身份信息在银行开设一专户,用于存放上述款项。同时,为防止私下收费检验院外标本一事被发现,在被告人万斌的指示下,放免室职工每日将科室内电脑中私下收费检验标本的信息删除。2014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对医院信息科中心机房进行勘验,依法提取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被删除数据后经依法鉴定,放免室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13日期间,应收取黄某送检标本的检验费1298280元,以一半的收费标准计算为649140元,该笔检验费未入医院财务账,被放免室截留在上述专户中,后被万斌以科室福利为名陆续分给了科室全体职工,共计私分了456000余元人民币。三被告人各分得6-7万余元人民币。

    2013年7月份,被告人万斌停止私下接收院外标本检验的业务。同月2日,万斌指示被告人吴梅从上述专户中转账15万元人民币至万斌的银行账户中,专户内的44641.7元人民币则由吴梅另开一账户保管。

    2014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韩鹏、吴梅带回检察院询问并通过医院传唤被告人万斌,被告人万斌于当日自行前往接受询问。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万斌退赃22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13日被告人吴梅退赃7万元人民币及其保管的赃款42160.16元,被告人韩鹏退赃6万元人民币;放免室其余职工共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3.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放免室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56000余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中被告人万斌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鹏、吴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斌作为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室职工集体讨论决定私分国有资产并指令相关人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鹏、吴梅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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