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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密码致存款被盗 储户诉银行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4-10-14 09:36:14
本网讯(韦彪) 因不慎将存折丢失,导致存款被盗领3.7万元,为追回损失,储户韦廷流将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被盗领的款项,但是法院认为其不设置存折密码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近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3年1月12日下午,原告韦廷流携带四本存折(均未设置密码)到三石信用社查询存款进账情况。在得知有相应款项进账后,原告未提取存款,并把四本存折放在手提篮底部。之后原告携带手提篮赶集购物,并于当日17时许回到家。2013年1月18日,原告为购买建材准备提取存款时,发现四本存折已丢失。原告遂到三石信用社查询,该社工作人员称原告两本存折中的3.7万元于2013年1月12日下午17时许被他人提取,其中账号为XXX的存折被提取现金1.4万元,账号为XXX的存折被提取现金2.3万元,另外两本存折的存款因余额小未被提取。原告随后向该社申请挂失,并向三石镇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原告认为,领款人持无密码存折提取3至5万元存款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领款人出示身份证并核实其身份。三石信用社工作人员未按前述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非法提取。三石信用社系被告东兰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被告东兰信用联社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东兰信用社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3.7万元。 被告东兰信用联社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2013年1月12日,原告两本存折中的存款分别被提取1.4万元、2.3万元是事实。2013年1月18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该案目前尚未侦破,故不排除原告委托他人提取了自己的存款。即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名提取,亦因原告对自己的存折保管不善,且未对自己的存折设置密码所致。原告的防范意识不强与其存款被他人提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自担其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未对案涉存折设置凭密码支取,亦未设置凭印签或身份证件支取,故被告可以认定持有案涉存折的人即为合法取款权利人。原告以领款人持无密码存折提取3至5万元存款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领款人出示身份证并核实其身份为由,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对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本案原告的两本存折分别被提取1.4万元、2.3万元,单笔现金提取金额均未超过5万元,均不属于被告必须核对领款人身份的范围。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韦廷流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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