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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判赔偿损失7万元
发布时间:2014-09-22 09:15:13


    本网讯(雷春荣)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洪江赔偿原告吉安汽运公司因财产被错误查封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0000元。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13年6月23日,杨文驾驶从原告吉安汽运公司租赁而来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告洪江人身及财产损失。洪江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文及吉安汽运公司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洪江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该事故车辆。法院应洪江的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该车查封。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洪江的损失由杨文赔偿,吉安汽运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吉安汽运公司认为由于洪江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该车辆被查封,给其造成了70000元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要求洪江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江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但由于其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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