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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仇父亲砍伤猥亵女儿的“色狼”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4-08-28 13:18:22
本网讯(王俊) 广西宜州市男子罗志超为给女儿报仇,用刀砍伤了猥亵女儿的“色狼”。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罗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罗某某曾对被告人罗志超6岁的女儿进行猥亵,罗志超对此怀恨在心,发誓一定要狠狠教训罗某某,为女儿报仇雪恨。2013年7月6日16时许,在宜州市庆远镇一木材厂里,罗志超实施了报仇行动,他先是持一张木质板凳击打罗某某肩部,还觉得不解气,后回到自己宿舍内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西瓜刀并将罗某某手部砍伤。 随后,罗某某的父亲报案,公安人员到罗志超居住处将罗志超抓获。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罗志超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志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志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罗某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罗志超从轻处罚。 据此,2014年1月9日,宜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罗志超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本案是因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引发,被害人有严重过错;2、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具有自首情节;3、双方曾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其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姐夫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4、其家庭困难,母亲年老,有两个年幼子女需要抚养;5、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并对其适用缓刑。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志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罗志超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罗某某对上诉人6岁的女儿罗某某进行猥亵,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可酌情对上诉人罗志超从轻处罚。上诉人罗志超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可视为罗志超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宜州市司法局通过对上诉人罗志超的个人情况、家庭意见、社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走访,认为对罗志超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不成熟,建议中院对被告人不适用社区服刑方式进行改造,中院综合考虑后决定对罗志超不适用缓刑。故罗志超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成立,中院不予采纳。 中院指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家属代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情节遗漏认定,应以纠正,根据上诉人罗志超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再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该案刑事判决,改判为:罗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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