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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被打 儿子持刀“救援”重伤围观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30 09:52:11
本网讯(兰珊) 夜晚在居民小区绿化带处闲聊的三个男子做梦也想不到会突遭持刀人痛下毒手,原因只怪他们站错了地方:在绿化带里躺着个受伤老头,老头之子闻父被打前来寻仇,竟错把闲聊人当成了仇敌不分青红皂白一顿乱捅,误会消除后,救父心切误伤他人的儿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了从轻处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凶手宋红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2月出生的宋红成系该县居民,初中文化。1月19日21时许,宋红成酒后在县城某小区家中休息时,听邻居说其父亲宋某敬在小区门口被人殴打,不禁怒火中烧,抓起家中弹簧刀跑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见其老父蜷缩在小区西侧的绿化带里,宋红成误认为是正在附近聊天的陈某勇、陈某方、胡某凯三人殴打了其父亲,遂赶上前去不由分说持刀向陈某勇胸部、腹部、右肾部捅刺数刀,又向陈某方、胡某凯腹部各捅刺一刀。行凶的结果是致陈某勇右肾被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陈某方体表创口2.5厘米,构成轻微伤。 3月21日,警方根据受害人报警将宋红成抓获归案。7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红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宋红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勇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宋红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发落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红成持刀刺伤被害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红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红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事实,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宋红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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