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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以“捡钱分钱”方式诱骗钱财 三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4 10:37:50
本网讯(黄戌娟 罗雪姣) 利用一张百元真币和一沓冥币,三人分工明确,以捡钱、分钱的方式诱骗他人钱财达18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何晓辉等三人犯诈骗罪作出判决,三人都获得相应刑罚。 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晨,何晓辉和自己女友王洁、朋友钟奎三人经商量后驾车来到湘潭县易俗河镇,采取捡钱、分钱的方式,骗走一个老太婆3000元现金,一枚金戒指,并在邮政银行取走了老太婆10000元现金,并平分。 何晓辉伙同其女友王洁、朋友钟奎、舅舅刘新国(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捡钱、分钱”的方式,在湖南省湘潭市、衡阳市等地实施诈骗作案,使用一张真版百元面额人民币及一叠冥币作为作案工具,作案时由何晓辉故意在被害人面前掉下“钱”,接着王洁跟上捡钱,并向被害人声称要一起分钱,随后何晓辉返回询问被害人及王洁是否捡到了他的钱,并声称该钱系公款,请求二人帮忙向公司作证。接着钟奎或刘新国以公司领导身份出现,三人相互配合,以要求查看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和家中存款为由,诱骗被害人交出现金、存折、金器等物,并骗得存折密码,再借机离开现场,从而将被害人的钱财骗走。 2012年7月以来,何晓辉参与诈骗作案11次,诈骗财物价值共计187306元;王洁参与诈骗作案11次,诈骗财物价值共计187306元;钟奎参与诈骗作案9次,诈骗财物价值共计174056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晓辉、王洁、钟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洁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钟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遂对何晓辉等三人犯诈骗罪作出判决,判处何晓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钟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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