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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无震荡 民生有保障
――山东聊城两级法院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纪实 作者:王希玉 周凤魁 发布时间:2014-07-16 11:41:01
去年以来,山东省聊城市两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做到破产无震荡、民生有保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16件,标的额2.1亿元,不仅维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保护了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寻求各方支持 审理破产案件,需要与多部门协调处理。为此,聊城市两级法院坚持严密组织,积极协调处理好外部事务。对破产审判程序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冲突,主动协调、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寻求理解和大力支持,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妥善解决问题。 在审理阳谷供销合作社城关中心社破产一案中,阳谷法院主动向县政府汇报,赢得了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府出面全力协调并支持审结破产案件,还积极帮助清算组协调与劳动局社保处、县土管局、县国资局等部门的关系,对已拍卖变现的款项解缴国库,拍卖的房产、地产办理过户手续等,进一步加快了该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在审理东阿县机械制造总厂破产一案中,东阿法院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县委很快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各科局长为成员的领导协调小组,积极会同县法院、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破产工作的各项事务,使得破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聊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黄伟东说,法院与政府各司其职、良性互动,为破产案件审理营造了和谐的外部环境,促使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创新工作思路 聊城市两级法院注重调研,积极创新破产案件的办案思路。针对莘县通亚化工厂破产案件财产分配面临的特殊情况,莘县法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综合有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全新的可以为各方接受的破产分配原则。因债权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欠款对莘县通亚化工厂提起诉讼,该院判决莘县通亚化工厂偿还建设工程欠款50万元及诉讼费用,并查封了莘县通亚化工厂厂房、设备等主要资产。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经清算组多次实地调研并与其沟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基本建设工程欠款,与莘县通亚化工厂工人工资、押金同等分配。根据上述分配标准,清算组在莘县法院的指导下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的创新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成为破产程序顺利终结且实现无震荡破产的关键。莘县城区供销社因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物处理难度大,莘县法院采取由资产购买人承债式购买的办法,由资产购买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资产分配原则兑付债权,主管部门莘县供销社监督执行,同时对抵押物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从国有划拨土地上争取政策优惠,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受偿比例,使多年未结的案件得以终结。 依法保障民生 聊城市两级法院对破产案件财产的处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运用拍卖为主的处置方式,从拍卖机构的选定至拍卖程序给予全面监督,确保资产处理的透明和合法。 为最大限度地变现破产案件财产,聊城中院民二庭会同技术室及管理人,针对破产案件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不同的拍卖方案,采用整体处置与分割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广泛招商,保证了破产案件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在审理港润印染公司破产一案中,如对港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现有工业用地处置,变现资金仅能清偿职工债权的3.7%。对此,聊城中院积极建议并促使市政府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出让资金用以清偿企业债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职工和债权人的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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