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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4-06-25 13:02:54


    本网讯(多甜甜)  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全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件。

    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在家中贩卖给他人毒品46.61克,获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1%。公安机关在于红军、王佳佳家中查获冰毒519.64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查获用以贩卖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瓶,总重量为3646.72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8.79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 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红军、王佳佳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于红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所贩卖毒品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

    三、被告人郭飞龙运输毒品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陈茂信、黄建康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05%;从黄建康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29.7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4%。一审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四、被告人李聚东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3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聚东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永、那文清明知李聚东贩卖毒品仍予以帮助运送毒品给买家。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永帮助李聚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给吸毒人员郭坤。2013年7月份,被告人那文清帮助李聚东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给吸毒人员宋智红。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聚东、王永到广州购买毒品,被告人李聚东与卖家谈好价钱并支付现金后,先行乘坐飞机返回开封,被告人王永根据李聚东的安排,乘坐长途汽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开封。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永换乘出租车行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与医院前街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被告人王永携带的毒品共计113克。经鉴定,该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7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人李聚东、那文清租房处将二人抓获,并搜查出自制手枪一支。经查,该手枪为被告人李聚东非法持有,并交王永保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运输、贩卖、那文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李聚东运输、贩卖毒品116.3克,被告人王永运输、贩卖毒品115克,被告人那文清贩卖毒品1.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聚东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那文清管制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五、被告人吴庆刚贩卖新型毒品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吴庆刚伙同王杰伟(另案处理)、路向阳(在逃)预谋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2月份,王杰伟通过网络与毒贩张强祖(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商定以12万元一千克的价格邮寄3千克甲卡西酮给王杰伟。收到货后,吴庆刚、王杰伟、路向阳三人共同筹集资金,由王杰伟将37.91万元汇入了张强祖指定的户名为梁琨岱的银行账户。之后,吴庆刚伙同路向阳按照三人约定的16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将部分甲卡西酮卖出。2013年3月7日,三人再次与张强祖联系,商定以10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再次购买3千克甲卡西酮,同时认为上次购买的甲卡西酮质量不够好,要求张强祖退换2千克。2013年3月7日晚上,吴庆刚、王杰伟和路向阳应张强祖的要求开车在新郑市高速路口附近见面交易,吴庆刚三人先支付了张强祖现金10万元,承诺余款等甲卡西酮贩卖后再支付。8日上午,三人返回安阳后将5千克甲卡西酮放在吴庆刚的租房处,下午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时精准称重,共重4.98千克;经定量分析,每100克含有73.9克甲卡西酮成分。抓获吴庆刚时扣押吴庆刚赃款5550元。另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庆刚被抓获后,同日即主动供述了其同伙王杰伟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王杰伟的住处,指认了王杰伟的居住处后公安人员将王杰伟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庆刚伙同他人从贩毒人员张强祖处购买甲卡西酮6千克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庆刚是主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杰伟,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庆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10日宣判。

    六、被告人王广伟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某日,被告人王广伟在明知其父王树贵(另案处理)所持有的户名为“焦合香”的建设银行卡上的钱是贩卖毒品的毒资的情况下,仍帮王树贵予以查询、取款,并从卡上取出4000元自己使用。十月份的一天,王广伟帮助王树贵从该银行卡上取出9000元钱交给王树贵。2012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树贵打电话给王广伟称贩卖冰毒的下线出事了,王广伟即告诉王树贵将毒品转移。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广伟在家中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广伟明知王树贵贩卖毒品而予以隐瞒,并将王树贵贩毒的毒资予以隐瞒、转移,帮助王树贵查询银行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七、被告人刘保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保才在遂平县城工人路路东张红经营的“品乡源饭庄”菜地北面靠墙处,非法种植罂粟,并用遮阳网遮盖。2013年5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查获。经公安人员现场清点,刘保才种植的罂粟共计863棵(现已铲除并销毁)。同时审理查明,刘保才身患冠心病及高血压病二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保才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刘保才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遂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刘保才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刘保才系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且有患病的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遂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保才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八、被告人张新中等九人贩卖毒品一案

    新乡长垣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新中在漯河市分三次向被告人姬旺共出售22.95克冰毒和32粒麻古。2012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姬旺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曹润行、被告人王强共十一次向魏闯、苏志坤、被告人白冠海出售冰毒共20.94克。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树铭分三次向被告人白冠海、姬旺出售冰毒共21.42克。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彦朋共五次分别向马捷、张贝贝、尹纪伟、被告人姬旺出售冰毒共13.8克。被告人白冠海分四次贩卖冰毒共2.63克。被告人曹润行四次参与贩卖冰毒共2.6克。被告人王亚茹帮助分装毒品,由被告人姬旺卖出冰毒共3.2克。被告人王强两次参与贩卖冰毒共1.8克。被告人王双燕出售一次冰毒0.6克。一审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新中、姬旺、王树旺、赵彦朋、白冠海等九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至2000元不等。新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于6月19日宣判。

    九、被告人段治峰非法持有毒品案

    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17时,被告人段治峰在博爱县许良镇许良村东街豫龙足浴店被博爱县公安局抓获,经检查,段治峰持有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25.3克和粉末状疑似毒品若干。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状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治峰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2014年6月6日宣判。

    十、郝刚山贩卖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下午,王文海(不构成犯罪)出资1000元,和毛龙飞联系被告人郝刚山,让其代购毒品。被告人郝刚山、胡建旺及王文海、毛龙飞驾车至开封市“夏威夷快捷酒店”附近,郝刚山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约1.6克冰毒。当日20时许,胡建旺在位于长垣县丁栾镇北街的家中二楼卧室,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郝刚山、王文海、毛龙飞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当日21时许,长垣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郝刚山、胡建旺、王文海、毛龙飞抓获,在胡建旺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柜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0.303克。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液均呈阳性,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所查获白色晶体颗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刚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建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新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于6月24日宣判。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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