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雷春荣 高海洋)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下,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涉诉信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两地法院、先后三次更换执行人员,通过十三年的努力,近日终于圆满执结。
占学珊与朱志亮(货车司机)、姚义明、高安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00年7月10日经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饶民中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朱志亮赔偿原告占学珊246832.23元并承担诉讼费14000元、高安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姚义明承担5000元担保责任及将赣C52346号货车扣回上饶市交警大队郊区中队。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委托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高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接案后先后多次赴各被执行人处执行,先扣划了姚义明的5000元担保款及时交给了申请人。但朱志亮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多次走访其本村村民和村干部并通过当地派出所协查,结果发现朱志亮及其妻子长年外出务工,家境贫寒,全家五口人只有一间房,并有老人需要赡养,无财产可供执行。高安市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高安市石脑农机站下属集体企业,无银行账户和任何财产,办公场所是借用的一间仓库,于2001年5月16日解散。该案的执行一度中止。
申请人占学珊及其家属得知执行无望后,作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唆使其亲友族人上高速公路拦截所有高安市牌号的车辆,造成交通堵塞,影响巨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及时下发了督办执行函,高安市人民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穷尽了各种执行方式,先后更换了三批执行人员,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信州区人民法院也积极配合中,协助执行。先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后由院分管领导到高安市石脑镇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获得镇政府的援助。最后发现肇事车辆已投保,只是由于未及时报案和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已超过时限为由拒赔。执行人员得知该信息后,多次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并协商沟通赔偿事宜,最后保险公司理赔了部分赔偿款。申请人得知法院执行人员做了如此大量的工作后,对法院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该案最终和解结案,连同司法救助款在内,申请人共得到了十五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