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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开封:检察室应当成为新型检察业务的"实验田"
作者:田开封 发布时间:2014-05-15 09:28:34
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基层检察室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县一级检察院基本建立了与基层法庭对应的派驻检察室,检察职能不断向基层延伸。如何发挥检察室职能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一个课题。垦利县检察院立足当地特点,在履行好派驻检察室七项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将检察室作为新型检察业务的实验基地,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社区矫正监督和未成年检察工作等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检察室成为新型检察业务的实验田是两法修改的需要。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实施。修改后的两部法律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检察机关面临一些新的业务需要研究和开展,如刑诉法新增的社区矫正工作如何监督、民诉法强化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诉讼活动的监督如何开展等等,再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这些监督工作过去没有成型的经验遵循,需要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先行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加以规范与完善,然后全面铺开。如果在一个较大层面上对某项新型业务全面进行试点,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出现偏差将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甚至会出现大面积负面连锁反应。检察室具有监督面相对小和区域性的特点,具备进行新型业务探索和试点的区位条件。即使新业务的实验探索中出现一点问题和偏差,也能在较小的辐射范围内及时得到纠正。 检察室成为新型业务的实验田是检察工作接地气的需要。一些法律监督工作需要深入基层和频繁接触当事人。检察室一般设置在偏远或者人口集中的乡镇,具有与基层紧密接触区位优势,一些新型检察业务的实验探索可以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例如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官与未成年人的家属和本人不断进行接触,如果由县一级检察院直接进行工作,因县城与当事人之间距离远,既不便捷,也很难取得跟踪监督的实验成果。再如刑事和解工作,和解过程需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和历史渊源。检察室与基层群众最近,更容易经常性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获取一手资料,也有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上述工作。 检察室作为新型业务的实验田是一些新业务监督对象本身的需要。如刑诉法258条规定社区矫正,司法实践这项工作由乡镇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实施主体在基层,被矫正对象在基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自然也应该在基层进行。以垦利胜坨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监督试点为例,垦利县2014年初共有社区矫正人员330名,胜坨检察室辖区内胜坨镇、董集镇和郝家镇社区矫正人员有近200人,占到总体监督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检察室进行监督实验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2013年,胜坨检察室完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和模式实验,在派驻胜坨检察室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法制教育基地,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库,为县检察院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 检察室将新型业务经过试验以后,通过提升、总结、规范,逐渐推广或制度化,避免新型业务开展的盲目性。如垦利胜坨检察室在未成年检察工作发现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制作了部分展板,在辖区内中小学进行巡展,避免了对青少年集中教育占用学生时间和精力的弊端。总结后发现效果不错,可以有效节约成本,县检察院决定将展板内容充实扩容到40张,联合县关工委等部门在全县中小学开展了“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制教育” 进校园活动,2万多名中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观学习受益。检察室成立后,我们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触角延伸到村两委和基层站所,油区的井队管理人员,对基层职务犯罪预防新模式进行了探索。检察室的实验,起到以点带面、以检察室工作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作用。 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利用其自身优势进行新型业务的实验、试点工作,符合检察室设立时为检察业务服务的初衷,也是检察室职能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有效途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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