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对“三留守”案件中留守妇女案的调研与分析
作者:王双喜 牛聪敏   发布时间:2014-05-05 10:45:45


    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三年来涉及“三留守”的民事案件进行了调研。该院2011年涉及留守妇女案件109起,涉案人数230人,结案率100%,涉案金额97万元;涉及留守儿童案件0,涉及留守老人案件7起,涉案人数18人,结案率100%,涉案金额13万元。2012年涉及留守妇女案件136起,涉案人数285人,结案率100%,涉案金额154万元;涉及留守儿童案件0,涉及留守老人案件10起,涉案人数23人,结案率100%,涉案金额21万元。2013年涉及留守妇女案件145起,已结案件132起,结案率91%,涉案人数305人,涉案金额136万元;涉及留守儿童案件0,涉及留守老人案件12起,均已审结,结案率100%,涉案人数28人,涉案金额33万元。

    从以上统计数据看,涉及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三年时间,涉及留守妇女的案件从2011年的109起上升到2013年的145起,涉案人数从230人增加到305人。涉及留守老人的案件从2011年的7上升到了2013年的12起,涉案人数从18人增加到28人。从这些具体数字中可以看出目前“三留守”人员中,留守妇女问题占主要部分。近几年,随着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的逐年增多,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越来越令人堪忧,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使得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加,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切。

    一、留守妇女婚姻家庭状况呈现的特点

    一方当事人为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至今我院共受理1285件离婚纠纷案,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390件;已占总离婚案件的30%。在离婚案件中的留守妇女多为中年妇女,青年妇女及老年妇女离婚案件较少。在文化程度上,多为初中以下学历,自我维权意识不强。留守妇女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经济因素是婚姻家庭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留守妇女离婚案件较多的原因分析

    1.农民外出务工,因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夫妇不能一同外出,常年两地分居,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外出务工人员因工作和地域的限制,一般都是年头出去,年底回来,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一次,长期的夫妻分居,易造成双方感情空虚,致使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大量出现。在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65%涉及到婚外情原因。

    2.留守妇女负担重,教育子女力不从心。留守妇女不仅在家要承担繁重家务,还要教育子女,服侍公婆,使留守妇女生活压力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因家庭琐事产生家庭矛盾纠纷。

    3.农村妇女文化程度普遍低于男子,经济上和精神上依附于男方,当下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在家庭财产和家庭暴力问题上,受害妇女举证非常困难,这些也都促成了留守妇女的婚姻频闪“红灯”。

    4.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缺乏安全感,对困难诉求没有疏导机制。留守妇女普遍反映,对自身及家庭产生的困难及纠纷,没有很好的倾诉对象,更没有对口的部门为其疏导及分忧,致使一些小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最终只有起诉到法院。

    三、促进留守妇女婚姻家庭和谐的思路及建议

    1.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务工,从而根本上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大力促进当地工业园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待遇,吸引劳动力就近就业;政府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帮助返乡农民工在家乡自主创业。

    3.通过开展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丈夫、好妻子、好婆媳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构建和谐家庭。      

    4.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妇女维权力度,保护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多形式活动,丰富留守妇女的日常文化生活。

    5.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疏导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对留守妇女存在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加以关注和疏导,避免矛盾激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