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讨要两千元欠款遭拒抱走他人侄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09:00:45


    本网讯(张传新 陈华 胡显伟)  别人欠了自己2000元钱,洛宁县马店乡农民张保民不是通过合法渠道讨要,而选择了抱走欠债人年仅一岁多的侄子相要挟,尽管抱走孩子当日不到8个小时后欲将男孩送回,但是已经触犯了刑律。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拐骗儿童罪依法判处张保民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份左右,张保民借给杨某2000元。同年8月3日,张保民急需用钱,遂向杨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便打算抱走杨某的侄子。当日8时50分许,张保民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杨某弟弟住处,适逢杨某的弟媳王某带着一岁多的儿子在家门口玩耍,张保民遂下车将孩子强行抱到车上,王某站在车前阻拦,张保民遂驾车挤开王某,将孩子带至洛宁县马店乡后,给杨某打电话让其归还欠款并将孩子领走。当日16时许,张保民欲将孩子送回三门峡,在洛宁县胡原村遇到前来寻找孩子的男孩的父亲,男孩的父亲遂将儿子带回。

    次日,杨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归还欠款1500元。案发后,欠债人杨某代张保民向弟弟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杨某的弟弟对张保民的行为表示谅解。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保民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鉴于张保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外人杨某代张保民向孩子父亲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张保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相关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保民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