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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检察官“雷”人还是大律师在“黑”人?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14-04-04 16:09:14


    日前,迟夙生律师在微博上称,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亚军在法庭上说:“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此微博一出,经其人数多达数十万的微博粉丝群迅速传播和扩散,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舆论哗然,公权力的傲慢雷语似乎再一次出现,深深刺痛普通民众的内心。但时隔几日,事件发展峰回路转,随着检察院选择公开回应和法院决定公布庭审录像,真相才浮出水面,原来所谓的“公诉雷语”仅仅是迟大律师断章取义、曲解误导而已。

    拜其所赐,我亦义愤填膺了一把,为此还认真观看了法院公布的庭审录像,之后才发现,原来不是检察官“雷”人,而是迟大律师在“黑”人。个人认为,迟大律师无论是无意乌龙,还是故意抹黑,其言行已经给检察官王亚军本人及检察院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应当予以公开道歉,而其所在律协也应当研究是否要对其失实言行予以必要惩戒。

    不过,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那段记录庭审实况的录像。在迟大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的这场庭审中,看得出来公诉人可能是认为辩护律师在质证上是“胡搅蛮缠”,情绪已经有些激动了,说话急促,在一句话上稍有不太严谨之处,但还是能够让大家清楚地知道他要表达的意思,并且他在之后的发言中予以了补充说明,而迟大律师则气定神闲,断章取义,死抠字眼,继续对公诉人发难纠缠,旁听席上的观众有相当一部分应该是被告人家属,只要迟大律师一发难,他们就会鼓掌,只要公诉人一发言,他们就哄笑。对于这样的状况,我们的法官不能再充当“隐形人”,而是应该把握指挥控制的主动权,提醒辩护人应当就证据本身发表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并对屡次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者予以惩戒,以儆效尤。作为旁观者,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庭审并不是我们想象的一样,如TVB或者美国律政大片中法官威严中立、睿智稳重,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战、妙语连珠。事实上,我们看到的一些庭审有时候似乎有点真的不成样子,一些检察官(公诉人)只会低着头照本宣科,对辩护律师的质问和诘难缺乏机智应对,不能随机应变,一些辩护律师要么死磕发难,死揪程序瑕疵或口误不放,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要么思维混乱、概念不清,辩护意见说得云里雾里、不知所谓,我们的法官则坐在当中呆若木鸡、消极应对,任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鸡同鸭讲,掐架攻击,毫无归纳引导和指挥控制的能力。这样的庭审能否让控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辩论,能否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时也不免让人心生怀疑。

    那么,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法律精英们为什么有时候会在庭审上有这样糟糕的表现呢?除开个人能力参差不齐的因素外,我们盛行多年的“卷宗主义”应该是造成这种糟糕庭审状况的制度之根。在此之下,我们的法官在开庭之前即已阅卷,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审查了相关卷宗证据,形成了一种内心确定度极高的预判,甚至已经提前写好了判决书,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和主观认识使得法官自己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当在庭审中听到被告人否认指控或者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质疑相关证据时,心里会天然产生一种反感。我们的检察官在庭审上基本也是信心十足,因为法官在阅卷后如果认为事实、罪名的认定和证据有什么问题,一定会提前沟通,一旦开庭就意味着事实证据方面基本没有什么问题,检察院的指控得到了法官的内心认可,因此有一些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时,常常不予回应,甚至不屑一听,懒得搭理,认为反正证据就摆在卷宗里,法官自己会去看到,没必要一一在庭审上详细说明,跟着辩护人浪费时间。所以说,法官的预判心理和检察官的自信(甚至可以说有点傲慢)的心态导致他们都不太积极认真地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除非他们自己事先对案件吃不准,心里没底,从而使原本承载重要功能的整个庭审变成了大家坐一坐就可以了的过场程式。如果把这种庭审比作一场戏,那么法官是导演兼主演,公诉人自然是编剧兼主演,他们在开拍之前基本上意见已经一致,都希望戏按着剧本能够又快又好地拍完,所以他们免不了会忽略辩护人这个配角的感受,只希望辩护人能够跟着剧本走。辩护人在这里面只能捞到一个配角地位,本来就心生不爽,要是他还是个戏霸,那么辩护人抓住一切可以表现自我的机会来“唱反调”是在所难免的。这就是导致糟糕庭审表现的律师身上的原因之一,即在“审控在上、唯辩在下”的倒三角诉讼模式下,辩护人一旦认为自己所谓的“重要的正确的意见”没有得到控审方的认可和采纳,就借机发难,宣泄情绪。特别是自诩为“死磕”派的一些律师,总认为自己的东西就是“真知灼见”,一旦没有获得认可和采纳,就无视法律规定和庭审秩序,就地撒泼、喧哗闹庭,动不动搬出“法治”的大旗来,给控审方扣大帽子,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吸引眼球、煽动舆论。这样的一种辩护方式,诚如一些人所讲的,已经逐渐滑离了刑事辩护的正确轨道,变成了一种彻头彻尾的行为艺术和自我炒作伎俩;这样的辩护律师,缺乏起码的规则意识和尊重客观事实的精神,于法治无益。迟大律师的这次在庭审中及后的表现可以说是这种糟糕庭审表现的“典范”,首先在庭审中花费大量精力、时间在一份证据的轻微瑕疵上对公诉人死缠烂打,然后将公诉人的一句话断章取义,攻击公诉人,最后在庭审后在她影响力甚广的微博上抹黑公诉人,煽动舆论。迟大律师的“高明”之处,在于她的这种表现可以在表面上蒙蔽客户,把辩护的失败归于公权力的过错,令自己好向客户交差,但是行为终归“拙劣”的是缺乏实质性的辩护内容,无法对公诉方的指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能以此说服法官,反而不利于被告人,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此外,造就糟糕庭审表现的律师身上的另一个原因是少数律师在一些案件中误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收取不合理的巨额费用。少数律师为了追逐经济上的利益,在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咨询、委托时,或者在接受委托、查阅案卷后答复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时,不从客观事实出发,明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什么辩护空间,仍虚构疑点和争议之处,误导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使对方产生不可能实现的期望,视律师为救命稻草,从而愿意向律师支付巨额费用。这种情形下,律师在庭审上硬着头皮找茬抬杠,甚至不惜和公诉人掐架,弄得面红耳赤、针尖对麦芒,着实一番卖力表演,等到一切于事无补之后,在当事人及其委托人面前又大放阙词,将后果归结于司法不公。

    以上种种,都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我反省与诫勉。总而言之,作为庭审的参与者,控辩审犹如一鼎之三足,缺一不可。我们应当坚持“法律人”的身份观,认同法律共同体的存在价值,在庭审中相互尊重,遵循各自的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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