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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作者:刘方银 发布时间:2014-04-01 14:43:22
近年来侵犯死者名誉及肖像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死者人格利益问题:是否应当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如果给予保护,是否又意味着死者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能力而独立存在? 一、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在死者身上的延伸,要穷尽死者人格利益的外延和内涵,首先要明白何谓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般被称为物质性人格权,而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则被称为精神性人格权。死者人格利益主要是指死者的名誉和肖像权。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冲突 一方面,市民社会中,经常会发生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不仅在事实上侵犯了死者的名誉权、肖像权,而且会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和精神造成双重损害。现行的法律应当对死者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立法保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肯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然而民法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石却明确了民事主体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司法解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基础理论的突破?民法在这里不可避免遇到了基本理论与现实需要的冲突。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理论依据 我国民法学学界通说认为,法律应给予死者人格利益一定程度保护。在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规范中也对死者人格利益做出了保护,如《捷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可以说,学界在是否给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问题上已不存在根本性冲突。但是在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上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理论依据有如下两种: 1、公民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该说认为,死者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享有权利死亡保护在其死后再延续一段时间。转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行使之。公民人身权的延伸包括两方面,其一为溯及到民事主体诞生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体现是,出生前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利,继承法规定了胎儿预留份制度。其二为向后性延伸至公民死亡,在其死后一段时间,仍给予其一定的人格利益的保护,防止遭受第三人的侵害,为死者家属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便利。 2、死者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该说则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石毋庸置疑,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核心是在保护生者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因为侵权人损害死者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对死者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够不成任何影响,法律赋予的诉权死者也无法行使而归由其近亲属。因此,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乃是近亲属的人格和精神利益的延伸。 无论上述两种学界主流依据有何区别,他们在赞同法律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上是一致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不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理论(即自然人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死者人格权不复存在)的反叛,而是在遵循民事主体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侧重保护死者或者说其近亲属的利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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