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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为女方装修房屋支出的费用如何处理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4-03-14 15:30:17


    【案情】

    蒋高峰和何国美都已经离过婚。2012年3月蒋高峰经人介绍与何国美相识,之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对对方的感觉都比较好,于是准备重组家庭。何国美在县城有一套住房没有装修,蒋高峰和何国美就决定由蒋高峰出资对何国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后作为结婚住房。2013年8月,蒋高峰花费12万多元将何国美的房屋装修完毕。正当蒋高峰准备迎娶何国美时,何国美的家人却提出,要求蒋高峰再支付8万元彩礼才能结婚。由于为何国美装修房屋时,蒋高峰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已无能力再支付8万元彩礼。蒋高峰的家人多次找到何国美的家人谈蒋高峰和何国美结婚一事,希望何国美的家人少收点彩礼。但是最终双方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反而越来越僵。2013年12月,蒋高峰到法院起诉,要求何国美将蒋高峰花费的装修款全部返还给蒋高峰。

    【分歧】

    在本案中,对于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应当按照彩礼的规定处理。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其目的是为了能与何国美结婚,这和支付彩礼的目的相同,而彩礼不单指金钱,也应当包括实物,因此,应当将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的花费作为彩礼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应当结合蒋高峰何国美双方的过错大小、家庭经济情况、双方同居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何国美应当返还的比例。

    第二种观点认为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对何国美来说是一种不当得利。在本案中,何国美取得蒋高峰装修房屋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合法的依据,而且,因为何国美的获利给蒋高峰带来了损失。因此,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何国美应当将蒋高峰为其装修房屋的花费支付给蒋高峰。

    第三种观点认为蒋高峰和何国美之间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关系。所附的解除条件是蒋高峰和何国美之间法定婚姻未结缔,当蒋高峰和何国美婚姻未结缔这一条件成就时,赠与效力归于消灭,何国美应当将受赠财产返还给蒋高峰。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的花费不是彩礼。有人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是相同的,彩礼也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本案中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既然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又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因此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这一行为也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笔者也认同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的观点,但并非所有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都是彩礼。彩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无偿给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实物;二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是必须以结婚为目的;四是必须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彩礼。在本案中,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虽然符合彩礼的前三个构成要件,但一方婚前为另一方装修房屋并不是当地的风俗。因此,不能将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的花费视为彩礼。

    二、蒋高峰为何国美装修房屋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增加和本应减少的财产而未减少;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如果没有他人的受损,也不成立不当得利;三是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四是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受益人受益既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本案中,蒋高峰与何国美约定由蒋高峰无偿为何国美装修房屋,待双方结婚以后,该房屋作为婚房由双方共同居住。蒋高峰对何国美房屋的装修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因此,何国美接受蒋高峰对其房屋的装修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蒋高峰无偿为何国美的房屋进行装修,何国美也表示接受,蒋高峰和何国美之间是一种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当然,蒋高峰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其解除条件是蒋高峰和何国美之间法定婚姻未结缔,当蒋高峰和何国美婚姻未结缔这一条件成就时,赠与效力归于消灭,何国美应当将受赠财产返还给蒋高峰。在本案中,由于蒋高峰和何国美之间及双方家人之间关系的恶化,蒋高峰和何国美结婚已是不可能,蒋高峰对何国美房屋装修的赠与效力归于消灭,何国美应当将蒋高峰为其房屋装修的花费返还给蒋高峰。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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