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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卖二主 受害人三年后将卖房者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3-25 09:01:38
一房卖二主 受害人三年后将卖房者告上法庭 2009年11月9日,原告杜艳玲与被告刘青荣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青荣将位于中牟县西环路的一间门面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先付5万元,剩余的10万元待刘青荣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时再一次性付清。刘青荣当时保证房屋产权无争议,并保证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把合同办完。之后,原告一直催促刘青荣办理房产证,刘青荣一直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房子一直由原告使用,三年后,房子被查封,原告才得知房子被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 来源:
中牟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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