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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余住户因延期交房怒告开发商获赔300多万
发布时间:2014-03-24 10:07:31
本网讯(朱玉)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备受关注的170余户新邦花城小区住户起诉新邦花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在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云南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延期交房导致的违约金共计300余万元。 来龙去脉 2008年7月,被告新邦花城公司与被告红塔蓝鹰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被告新邦花城公司为被告红塔蓝鹰公司的职工建设住宅、车位等。2008年12月,原告170余户住户与被告新邦花城公司陆续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新邦花城公司购买位于建水县西部新区新邦花城的商品房,交房期限为2010年10月30日,逾期交房前10日内每日违约金10元,10日后按照已付房款的0.02%乘以逾期天数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以一次性付清或以银行按揭等方式向被告新邦花城公司付清了购房款。 然而,交房期限到期后,被告新邦花城公司以红塔蓝鹰公司改变原施工方案和加层建设为由未能如期交房。直至2012年7月,被告新邦公司才书面通知原告于2012年7月3日至15日期间办理接房手续。此时,距原告购房时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超过1年零6个月,导致许多原告未能按计划搬迁新居。故2013年8月,170余户住户共同将新邦花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300余万元。 法院认定 建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新邦花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付清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新邦花城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小区建议过程中,由于红塔蓝鹰公司提出加盖部分楼层、将游泳池建设变更为游泳馆建设等要求,导致新邦花城公司违反规划开发建设,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停建,延误了交房时间,红塔蓝鹰公司对延误交房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对延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新邦花城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红塔蓝鹰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群众声音 3月14日下午,刚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原告李某满脸笑容,他激动的说:“不管拿到的钱是多是少,法院终归还了我们一个公道,给了我们一个有理有据的说法,法院从审理到判决都很公平公正,我们很满意这份答案”。 当天,许多旁听宣判的群众都情不自禁地拍手称赞,他们说,建水像类似拖延交房的不止新邦花城一家公司,许多老百姓辛苦一生的积蓄也许都在那一套房子上,有的甚至都是贷款购房,结果一些开发公司拿了老百姓的钱后迟迟却也交不了房,一找他们理论就有一堆的理由来搪塞,让很多人敢怒而不敢言。现在好了,法律为他们伸张了正义,以后也可以更好地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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