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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公正廉洁司法赢得群众称赞
发布时间:2014-03-19 09:56:34


当事人送来锦旗

    本网讯(邹鹏举 张银峰)  “现在的法官可真是清正廉洁,不吸群众一根烟、不吃群众一顿饭、不收群众一分钱,公道正派、圆圆满满的给群众办好案,这样的好法官让我给摊上了,真中!”为去世儿子追索债务的李青秀老汉激动不已的表达着对人民法官的感激之情。

    2014年3月18日,风和日丽、阳光明媚,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门前再次响起了噼里啪啦的鞭炮声,李青秀将书写有“公正司法 为民做主 不畏权贵 刚正不阿”的鲜红锦旗送到了审监庭庭长张银峰及副庭长王俊霞手中,感谢审监庭及张银峰庭长、王俊霞副庭长执法如山、刚正不阿、公正廉明、为民做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1月22日,李青秀的儿子李明安发生交通事故,当即身亡。李明安生前任本行政村的会计,本人做收购棉花生意。李明安死后家属在清理遗物时发现陈甲向李明安出具的两张欠款条,共计50000元,一张内容为:“欠李明安款叁万元整   陈甲  06、12、22”;一张内容为:“欠款  欠李会计现金贰万元整  甲  06、12、29”。2010年2月7日(农历2009年腊月24日)李明安的妻子庄爱梅、李青秀找陈甲要钱,陈甲说已还李明安,不愿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青秀及儿媳庄爱梅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2012年7月13日,扶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满意,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周口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扶沟法院重审。扶沟法院审监庭重新审理此案。

    陈甲承认两张欠款条系本人所写,辩称只欠李明安棉花款30000元,2006年12月29日还10000元,当时李明安没带欠条,李明安让他再出具20000元的欠条,说回去把欠条撕掉,他又给李明安出具20000元的欠条,2007年1月27日还李明安20000元,李明安没带欠条说回去撕掉。陈甲对其主张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及取款凭证。经庭审质证,陈甲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证明不了自已的主张。李青秀及庄爱梅对陈甲辩称的欠李明安的钱是棉花款不认可,称陈甲没有做加工棉花生意,出具的欠款事实上是借款。陈甲没有证据证明欠的是棉花款。

    扶沟法院认为,李青秀及庄爱梅要求陈甲偿还欠款50000元,提供有陈甲向其亲属李明安出具的欠款条,证据充分。陈甲辩称欠款是30000元,已分两次偿还。陈甲没有提供李明安向其出具的还款凭证,其辩称理由不充分,提供的证人证言属可变证据,且与陈甲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予采信,提供的存折不能证明陈甲取出的钱还了李明安。陈甲辩称欠款是欠的货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李青秀及庄爱梅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人之间有买卖货物往来,陈甲辩称理由不成立。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李青秀及庄爱梅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2月7日李青秀及庄爱梅向陈甲追要,陈甲不愿偿还的第二天起计算,到2011年11月23日李青秀及庄爱梅向本院起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李青秀及庄爱梅请求的欠款,陈甲应负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陈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青秀及庄爱梅欠款50000元。

    扶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超高度重视此案,叮嘱承办法官快速高效、公正严明的处理好此案,给李青秀及庄爱梅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审监庭法官在受理此案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动积极调查取证,走访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尊重事实,合理判断,严格灵活适用相关法律,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群众的称赞。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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