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安龙) 2014年2月20日,因执行担保人覃美丽不履行执行担保书上的义务,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覃美丽为被执行人,并逐月扣划其工资收入1200元存入巴马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申请执行人黄浩华的合法权益顺利得到兑现。
申请执行人黄浩华和被执行人罗永谋系90后出生的好朋友,2012年10月份,两人共同出资经营广西巴马长寿饮料生意。由于年纪小,社会阅历浅,经营不到一年的厂倒闭。双方因出资比例不同及生产机械如何分配发生矛盾。2013年11月,黄浩华向巴马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月5日判决黄浩华与罗永谋的合同关系成立,罗永谋应支付给黄浩华20000元。
2014年2月10日,黄浩华向巴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因罗永谋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不想被司法拘留,经双方协商,罗永谋与黄浩华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黄浩华在2014年2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黄浩华20000元,并叫来其妻子覃美丽作为执行担保人。法院向覃美丽释明利害关系后,覃美丽依然接受,写下了担保书并留下单位地址、银行账号、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和解还款日期到后,罗永谋玩人间蒸发,不知去向。法院通知覃美丽来处理,但其说没有钱,同意法院逐月扣划其工资收入。为此,巴马法院依法裁定扣划覃美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马县寿乡大道支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