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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也是一种美
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4-02-18 11:03:26


    近来学习了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决书,有些感触。现在的判决书已经与以前的判决书大不一样了,判决书的说理析法篇幅大大增加了。法官们重视判决书的说理,应该说是好事,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可以让社会大众了解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但是,好像判决书有越写越长的趋势,这不仅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还会有因冗长而让人看的烦躁的感觉。所以,是不是有必要对判决书的行文说理进行精简呢?

    一、无须过分追求完美

    判决书是讲逻辑的,在说理时必须要联系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将事实引向推理三段论。如果法官过分追求行文表述的完美性、内容结构的完美性、说理的缜密性,只会让判决书越写越长。判决书错落有致,言简意赅,是很有必要。该“简写”的地方,就要“简写”。

    1、众所周知的内容可以简写

    社会大众都知晓的内容,简略书写并不会造成当事人、公众的误解。比如“交强险”这个术语,法律规定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说社会大众对该交强险已耳熟能详了,如果判决书中偏偏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反而让人诧异。因此,判决书中只写“交强险”也是可以的,并不会被误解为“商业险”。“商业险”也是如此,没必要写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交强险条款的内容可以简写

    交强险合同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可以简称为“交强险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更改。所以,条款内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作为诉讼当事人,知晓该规定,无须再逐项列出。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间接损失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也可以不在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中列明。

    3、当事人无异议的内容可以简写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已无异议,又何必大书特书呢?比如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那就不要再详细列出它们的计算公式了吧?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是不是可以不列当事人的证明对象和质证意见了?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质证而质证”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是不是可以简写呢?

    4、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可以简写

    例如《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理解问题,审判中应当适用《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所以,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作为证据,也可只列入答辩之中,无须列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二、有的放矢求完美

    提倡简写判决书,不是放弃判决书的逻辑性,而是要求判决书的行文说理要有舍有得,做到有的放失。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事关案件结果的问题,要重点说理分析,甚至可以逐项逐条进行分析。该“多写”的地方,就要“多写”。

    判决书虽然有其社会功能,但首要目标是让当事人看得懂,要做到简单明了,重点突出,解惑析法。因此,通篇考虑,前后照应,能够帮助判决书“简写”、“多写”得当。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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