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秀 艾庆平) 2月8日,申请人执行人冉某在领取全部执行兑现款后,紧握法官双手连称感谢。2014年1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冉某申请执行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支付已被冻结的468万元工程款。法院依法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对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万元,对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王某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
2013年4月,冉某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公司因欠款纠纷向重庆四中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裁定冻结了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公司在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的工程款468万元。作为义务协助人,酉阳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擅自向该案被执行人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270万元,擅自处分被法院冻结的财产。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后向酉阳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拟提取冻结的工程款。执行人员多次向协助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指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酉阳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置若罔闻,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250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决定。2014年1月29日,酉阳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主动承认错误,缴纳罚金并追回擅自支付的4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