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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再婚家庭为争抚恤金法庭“大战”
发布时间:2014-01-24 11:34:22


    本网讯(鲁雪琴 于江涛)  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系死者家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再婚家庭抚恤金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争夺抚恤金的系死者老李的父亲、亲生的一子一女与再婚妻子刘芳及其一子一女。

    1996年10月,老李与刘芳登记结婚,婚后刘芳带着自己的一子一女和老李及老李的一子一女共同生活。2000年8月,老李与刘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抚养各自的两个子女,协议之后两人便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4月,老李与刘芳登记再婚,再婚时刘芳的女儿正就读于新疆化学工业学校,儿子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老李退休后于2012年2月因病去世,其单位沙雅县胡杨林管理站向其亲属发放抚恤金,刘芳于2012年10月22日领取抚恤金34720元。

    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2013年5月刘芳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房子归刘芳所有,刘芳向老李的儿子支付房屋遗产份额60000元,丧葬费4932元及一次性抚恤金34720元归刘芳所有,其他的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力,遗产纷争就这样平息下去了。

    2013年,沙雅县民政局依据民政部下发的民发[2007]64号、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审批后,老李的单位沙雅县胡杨林管理站又补发老李抚恤金65451.78元。这一次所有的人都各不相互,都抢着要继承该抚恤金,一家人第二次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因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故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第二次补发的65451.78元抚恤金是2013年沙雅县民政局依据民政部民发[2007]64号、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批准补发的,该文件未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及顺序进行规定。依据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人抚恤优抚条例》(2004年)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案中,死者亲生的一子一女、死者的父亲、死者生前的配偶刘芳,均系死者的直系亲属,均有权分割抚恤金。刘芳的一女在2006年4月老李与刘芳第二次登记再婚时仍未成年且在校读书,故该女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分割抚恤金。2006年4月母亲再婚时其儿子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刘芳的儿子与老李之间不存在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无权分割抚恤金。

    综上,法院判决对老李第二次补偿的抚恤金65451.78元,老李的一子一女、老李的父亲、老李的生前再婚配偶刘芳、刘芳所生的一女共5人每人各分得13090.356元。“抚恤金争夺大战”就此告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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