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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六结合”促执行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4-01-15 14:13:2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明超)  近年来,新疆布尔津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转变执行理念,不断创新执行方法,发挥集体智慧,六个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执行工作轻重缓急相结合。对存有拖延履行义务思想的被执行人,采取有力措施早日将案件执结。对履行能力差的被执行人,从实际情况出发,促成当事人和解,或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等方法,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典型案件与非典型案件相结合。对于拒不履行的“钉子户”强制执行,对于一般性执行案件尽量采取思想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措施,强调执行的效果。

    执行时间与非执行时间相结合。在农村,农民以种地为生,其收入是有季节性的。对生活条件较差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为非执行时间,这个时间强制执行容易激化矛盾,尽量不采取较严厉的执行方法。

    强制执行措施与非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出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原因,做到强制执行与思想教育等非强制措施相结合,有效消除矛盾。

    日常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对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逐个排查,分析原因,深挖线索,找出对策。组织力量筛选出具备执行条件、社会影响大案件进行重点突击,对涉及草场纠纷、弱势群体、信访案件等特殊执行案件,有针对性地强化措施,集中执行。

    法院一家执行与政法委、公安、社区等多家联动执行相结合。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采用新闻媒体公告执行案件的方式,将有履行能力而长期赖帐不还的一些被执行人信息通过媒体向外公开,制造高压态势,同时加强与银行、房屋、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外部联动机制建设,作到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打压“老赖”的生存空间。

    本院执行与委托执行相结合。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和维护法制统一的理念,对于被执行人是外地的,本院执行优先,实在是有困难的,要求外地法院协助执行,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尽最大努力把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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