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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凭口头协议诉分利润 法官释法促撤诉
发布时间:2013-12-31 16:49:29


    本网讯(冯奔)  2013年12月24日,作为合伙协议纠纷的原告毛卫元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主审法官的劝说下,撤回了对该案被告景岗上的诉讼。

    原告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2011年11月原、被告合伙承包了江西恒久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鹰潭卿水阁小区模板业务,承包合同虽是以被告个人名义签订的,实际上是原、被告合伙承包的。

    当时双方没有签书面协议,但有口头合伙协议,约定:1、被告负责协调与发包方的关系及工程款结算;2、原告具体负责现场工地管理、采购模板和雇佣木工制模板等事项;3、盈利、亏损平均分担和分成。该项承包工程结束后,被告获取利润数十万元,但并未支付一半的利润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对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合伙内容有过约定,且原告也未申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故原告诉称要分利润的请求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也不少,如果在判前能够使原告主动撤诉,那么原告可以省去一半的诉讼费,而通过判前答疑及交流,可以缓和原告的情绪。故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给原告讲解相关法律及证据规则,分析本案的诉讼风险责任的承担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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