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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否无偿解除劳务合同
发布时间:2013-12-23 09:15:59
工作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应否无偿解除劳务合同 原告海南金黄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杰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金黄林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不支付解除劳务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9146元,额外补偿金4081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03年4月8日至2013年11月30日,在任职巡视员期间,由于被告过错造成了原告木材流失,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的原告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原告在2012年6月29日,根据职工管理规则,对被告作出无偿解除劳务合同。 来源: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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