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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未付款 售房人索要150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12-19 09:57:00


签订购房合同未付款 房主索要违约金


    原告孙仁乙、刘斌、杨三英诉被告陈明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孙仁乙、刘斌、杨三英请求判令解除2011年9月15日原告孙仁乙、刘斌、杨三英与陈明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被告陈明强支付违约金1522500元。2011年9月15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原告孙仁乙、刘斌、杨三英分别将06、07号别墅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明强,约定3日内付清房款,逾期支付违约金。



来源: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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