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羁押的被告人是否亦应当送达开庭传票
作者:雷中桂 发布时间:2013-12-13 08:5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从以上规定可见,开庭传票应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可见当事人是包括被告人的,因此开庭传票应当送达被告人,但第一百八十二条并未明确是羁押的被告人或是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因此,就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同做法。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都知道应当用传票传唤,但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就没有送开庭传票了,而是认为只要用提票就可以代替传票,或是认为开庭十日前已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无需送达传票。 笔者认为,对于羁押的被告人同样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 1、给羁押的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是保护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体现。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可见保障人权的重要性,被告人也是人,亦有人权,他的权利体现在哪里呢?那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享有开庭日期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送达开庭传票是开庭日期知情权的体现,羁押的被告人如果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就会对自己的案件进展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在心理上和思想上知道如何做好开庭方面的准备,而不是那种茫然无期的等待和因不知何时会被提出来接受审判的惶恐。未被羁押的人就能得到传票做好开庭的准备,羁押的人为何就要剥夺其做好开庭准备的权利呢?因此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应当给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 2、提票不能代替传票。有人认为,羁押的被告人用提票提出来就可以了,不需要送达传票,提票可以代替传票。这种观点不正确,提票是法院为提审被告人而给看守所出具的一种凭证,是公对公的关系;而法院送达给羁押被告人的传票是被告人个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是公对个体的关系。而且提票是开庭当天送到看守所,立即将人提走,没有给被告人一点准备时间,而开庭传票是在开庭三日前送达,给了被告人足够的准备时间。提票和传票是二种功能不同的法律文书,不能二者合一。 3、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并不能代表被告人已知晓了开庭时间。送达起诉书副本只是让被告人了解到自己的案件的进程,现在已经由检察院起诉到了法院,应离审判时间不会很久了。但并不能说明其已知晓开庭时间,因为往往有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很久之后才开庭的情形,因此送达起诉书副本不能说明被告人知道开庭日期,不能代替开庭传票的功能。 4、给羁押的被告人送达传票是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体现,是办理刑事案件中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不送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羁押的被告人应当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一样,法院应给其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