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鹰潭市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张志明   发布时间:2013-12-09 11:03:31


    今年以来,鹰潭中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较往年成倍增长,借款类型呈现多样化,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升级,鹰潭院通过走访企业和金融机构,分析审理的案件,对当前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调研。

    一、金融借款纠纷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剧增,涉案标的额大。1—8月,我院共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22件。其中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8件,占案件总数的82%,金融借款案件数比去年全年增加16件,涉案标的额35526万元,比去年全年增加34098万元。其中,涉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13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2.22%;2000万元以上的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3.33%。

    2、新型贷款方式引发的纠纷较多。发生纠纷的新型贷款方式有中国银行的融易达业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建设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工商银行的信用证业务等新类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70%。

    3、涉案企业以园区铜加工企业为主。18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借款方多为中小规模企业,集中分布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七成为招商引资企业,其中10件是铜加工企业,占该类案件总数的55.56 %。

    4、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多具有关联关系。或由股东或其亲属作为保证人的,占受案总数的80%;或企业之间进行联保,彼此作为对方贷款的保证人的,占受案总数的66%;更有甚者,一人注册成立多个公司,再由其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进行联保的,占受案总数的 20%。

    5、林权抵押贷款纠纷高发。调查发现,各银行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共37批,产生纠纷有20多起,已向法院起诉的有13起,多数银行已停止发放林权抵押贷款。

    二、金融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企业方面

    1、经济下行致部分铜加工企业经营困难。2009年以来,国际铜价持续走低,从每吨8万多元跌至每吨4万多元,不少铜加工企业属于粗加工型、技术含量不高,企业受铜价走低的影响,经营发生困难,甚至出现潜亏,不能及时还贷。特别是一些依赖政府出口退税盈利的企业,当优惠政策逐渐减少以后,盈利能力随之逐渐下降,经营限入困局。一些企业为了不暴露出亏损的情况,转而向民间高利融资以填补亏损,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2、企业为追逐短期暴利而过度融资,盲目扩张。受大环境影响,部分企业不安于经营实业,盲目扩张,大量举债,进入房地产、钢贸市场、担保公司、期货交易等陌生领域。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政府政策调整,银行信贷额度下调,许多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足够资金支持,资金链随之断裂。如天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不安于经营自己所熟悉的活性碳业务,而盲目涉足房地产、钢贸市场以及小贷公司等领域,导致出现债务危机。

    3、部分企业不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用途使用,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正常经营无法进行,影响偿还能力。如恒云公司向农商行贷款2500万元,借款合同中写的用途是收购林权,但收到款项后,恒云公司并未将该笔贷款用于收购林权而是挪作他用,最终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二)银行方面

    1、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一是对借款手续审查不严,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未进行全面了解,只要符合形式条件的就发放贷款。二是对贷款使用监管不严,未对企业的资金用途及流向进行及时跟踪监管,发现改变用途也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各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能及时全面反映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

    2、银行盲目放贷,出现问题又抽贷、收贷。前几年在银根宽松的情况下,为追求效益拓展业务,各商业银行纷纷放低了贷款门槛,不计后果地大量寻求放贷,有的商业银行甚至未严格审核贷款企业的资信、未严格企业资金用途,只要企业申请并提供担保就放贷。而金融危机来临后,当贷款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苗头,有的银行就开始抽贷、收贷。在转贷时满口答应还了旧贷马上放新贷,而一旦企业还贷后则拒绝发放新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其他债权人纷纷随之起诉,将贷款企业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三)其他原因

    1、联保方式弊多利少,一家有难,八方受苦。首先,联保的组成存在问题。现在企业的联保多是因银行的要求而组成,企业为借款千方百计与其他企业联系组成联保体,少则三四家,多则十余家。而这些企业本身多是关联企业,股东大多是近亲属,实则是自己为自己担保,真正的担保功能难以体现。其次,联保造成资金量放大,各成员担保的债权额同时放大,只要联保体中有不良企业存在,就会严重影响其他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直接后果是银行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了联保的优质企业。反映在诉讼中,就是出现连环案,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损甚至倒闭的局面。一些联保成员为逃脱担保责任,纷纷采取转移财产、跑路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因涉及面广,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

    2、林权抵押贷款存在较多风险。首先,抵押物价值评估难。一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二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现有评估人员缺乏林业相关知识,而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机构人员又往往缺乏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知识,容易导致价值评估不当。三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机构三方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其次,抵押物价值保全难。一是由于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的影响,诸如雪灾、冻害、火灾、水灾、泥石流、风灾、病虫害、污染等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二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较大,加上部分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部分林业主管部门法治意识不强,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林权还违规发放采伐许可证,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再次,抵押物处置变现难。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有两种途径:一是将林权流转变现;二是将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但是,当前大部分地区都还没有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这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再者,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部门又无权对抵押物进行砍伐并变卖,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及时优先受偿。

    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

    1、送达难。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不少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企业主卷款跑路或下落不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被拉长,难以做到快审快结。

    2、审理难。由于该类案件大多都存在抵押担保及人保现象,且抵押财产存在价值评估不实、权属争议以及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字等问题,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又常常不出庭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又无法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3、执行难。该类案件审结后,绝大多数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有些企业主已经转移资产,卷款跑路,债权实现困难,即使提供了财产抵押,但因评估不实,抵押物均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四、建议与对策

    1、法院要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平衡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对涉及金融借款纠纷的案件要加大快速立、审、执力度,建立快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涉案企业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谨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尤其对于目前还处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要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引导银企合作,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不抽贷、不压贷,合理回应涉案中小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处理该类案件时,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统一执法措施和裁判尽度,加强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沟通协调,对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要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应加大对逃避债务的打击力度,特别针对那些跑路的、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企业经营者以及涉嫌金融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行政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2、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合理审慎对待联保方式,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机构要合理规划信贷规模和结构,结合经济发展特点及自身实际,平稳开展各项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确保信贷投放的质量。对联保户的资信应认真审核,严格审定联保户的贷款限额,做到所贷款项和所担保的债务总和应与其信用资质相匹配。做好后期跟踪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各银行之间要互通信息,针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协调处理,防止一家银行收贷起诉,其余一哄而上,导致企业破产。

    3、贷款企业要转变经营方式,增强抗风险能力。企业要在经营方式、经营技术上不断创新,推动产业、技术、产品、管理上新台阶,提高市场竞争力。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发展战略,从劳动密集型及低产能、低收益的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自觉实现转型升级。避免盲目投资,盲目扩张,特别是企业的资金要避免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发生经营风险时,应积极应对,而不是忙着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从而失去诚信。

    4、规范林权抵押担保制度,建立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及服务平台。一是建立专业的林权价值评估机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该机构既有林业专业人员,又有资产评估及财务会计专业人员,避免因缺乏专业人员而导致的价值评估不实。二是建立林权保险机制。把林权抵押物灭失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减轻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提高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也更有利于林业资金的充分利用。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林权违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出现。同时来历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四是建立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及服务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以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