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对农村老年人离婚案件与再婚难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胡清文   发布时间:2013-12-09 10:30:09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民占主体的国家,农村离婚和丧偶的老年人口约为4200万人,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超过了城镇。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日益进入老年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关爱老年人再婚成为我们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对某农村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共审结的73件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就农村老年人再婚难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认为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不断增多,老年人再婚难的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和法律问题。

    一、农村老年人再婚案件的特点

     农村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

    (1)再婚结婚时间短。这73件案件中,这类案件有47件,占64.38%。他们再婚结婚时间长的达五、六年,短的仅一、二年。

    (2)再婚未生育子女。当事人双方大多数为丧偶或离异,由于老年人的年龄、身体原因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绝大多数未能生育子女。这73件案件中,只有4件老夫少妻型生育了子女,占5.4%。

    (3)再婚者年龄相差较大。这73件案件中,有56件再婚年龄相差较大,占34.25%。其中大多数为男的年龄较大,女的年龄较小,大部分老年人再婚结婚年龄相差五至十周岁。少数当事人年龄相差悬殊,有的相差达二十岁或更大,呈典型老夫少妻型。

    (4)受子女干涉离婚的多。这73件案件中,有25件案件因子女干涉而离婚,占34.25%。子女受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或因为财产问题强烈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致使老年人再婚结婚不能维护其婚姻生活而分道扬镳。

    (5)再婚离婚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当事人认为其再婚离婚后回到子女身边,在社会上会受到冷遇,坚决不同意离婚,致使再婚离婚处理难度增大。

    二、造成农村老年人再婚难的原因

    分析造成农村老年人再婚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而伤害对方,无法共同生活。这类案件有32件,占43.84%。俗话说,树老根多,人老话多。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因双方性格不合,又不能像年轻人一样很快地适应对方,使得当事人会情不自禁地思念原配偶如何如何体贴和关怀,更感到现有配偶不称心如意,不能容忍新老伴的缺点,不自觉地在新老伴面前夸奖旧老伴,导致新老伴的心理不平衡,致使老年人不愿勉强守着这不快乐的婚姻而离婚。      

    (2)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发生纠纷而离婚,这类案件有17件,占23.29%。财产问题是影响老年人再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老年人再婚后添置了一些共同财产或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的房屋价值较大,或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但是其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他们为这些共同财产处理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子女也介入财产的处理。还有个别高龄老人当事人的子女甚至认为再婚离婚分割财产的处理比其再婚父母死后分割遗产的处理更有利,便推波助澜地使老年人再婚离婚。

    (3)子女强烈反对或干涉老年人再婚。这类案件有12件,占16.44%。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很少再婚,因此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婚姻自由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往往遭到子女的强烈反对,并进行进一步拒绝赡养老年人,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致使老年人再婚婚姻生活没有空间。

    (4)双方均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正确处理新的家庭关系。这类案件有9件,占12.33%。再婚使得原本单一的直系血亲亲属关系为主的家庭关系成为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与拟制血亲的亲属关系并存的新的家庭关系。从情理上讲,对与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相处较为容易一些,对家庭问题的处理态度好坏均能容忍。但与再婚配偶的子女相处不好,更能引起家庭关系紧张,特别是子女对父母再婚持反对意见的更难相处。多数再婚夫妇不能正确处理新的家庭关系,双方均偏袒自己的子女很容易使子女同老人形成对立,影响老年之间的感情而离婚。      

   (5)双方均患有严重疾病,子女拒绝赡养。这类案件有3件,占4.1%。夫妻好比同林鸟,大限来临各自飞。老年人再婚后双方均患有严重老年性疾病,无法照料或顾及对方,而且子女害怕增加赡养的经济负担,他们只好分手回到原来子女的身边。

     三、解决农村老年人再婚难的建议

      1、加强婚恋观念教育,尊重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老女人再婚,被人说成“不正经”,老男人找老伴,被说成“没正事”,好像农村老人再婚是个丑事似的,有多少想再婚的老人,在舆论下,望而却步,而遗憾终生。“人人皆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老年人最常见的心理需求也有求偶需求。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人容易产生孤独、寂寞感,他们都有寻找老伴来充实生活,增加生活乐趣的欲望。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无论男性还是女性进入老年期,并不意味着性能力完全丧失,还有性活动的需求,因此,老年人求偶的愿望是科学的。老年人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抚养教育子女力尽艰辛,当他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在生活上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是义不容辞的。子女们应当克服父母再婚使自己无脸面对社会的旧观念,尊重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

    2、正确处理老年人再婚家庭关系,理性对待老年人再婚。佛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农村经济不宽裕,老年人再婚时,可以征求成年子女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签订再婚财产和养老协议,对再婚双方及子女最为关注的财产、养老和百年后丧葬问题进行婚前协议。不要为金钱而斤斤计较,以免给老年人再婚带来新的阴影。同时,老年人要正确处理好再婚形成的新的家庭成员关系,象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接纳对方的子女,尊重对方和对方子女。要相互体贴、关怀,注意自己的言行,对对方敏感的问题理当“忌讳”,不要把原来婚姻感情上的阴影带进新的家庭,处处提防新老伴,以达到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的目的。

    3、依法维护老年人再婚的权利,打击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行为。《婚姻法》特别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再婚权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一些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因老年人再婚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和干涉老年人再婚等,应分别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治罪;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强制其履行义务,打击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老年人再婚的权利。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