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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一点看法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3-12-09 10:54:17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不可避免的要被市场经济的浪潮推出去,而在我国由于农村土地的特殊系,不可能像国有土地一样可以比较自由流转,因此,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也是大势所趋。

    在今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了农村土地流转。正是对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指引。

    那么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呢?该是不是全面放开农村土地市场呢?或者是干脆实行土地私有化,让土地完全自由的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呢?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不成熟的看法。

    一、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这是前提,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粮食问题始终是一个大的问题,这个绝不容忽视,守住18亿亩红线,这是基本的要求,这是粮食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的保障。

    二、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更大的自主权。

    以前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大限制,我国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也大大的限制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充分的参与市场经济,不利于农村土地收益的提高。为此,应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得一些有实力的公司参与到农业经济当中来,走农业集约型经济发展的道路,建立现代新型农业经济。

    三、对宅基地应该让其完全流入市场,允许宅基地的自由买卖。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本质上是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但是宅基地有其特殊性。宅基地是一户一地,一户人不可能有两处宅基地,这是硬性规定,而且宅基地一旦转让,便不可重新申请。在以往,宅基地的转让有着严格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流转,限制了宅基地本身的实际价值,使宅基地卖不上价,也不能到银行作抵押,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宅基地只能一户一地,即使可以自由买卖,也不会带来宅基地的滥用。

    四、建立完善土地金融制度。

    所谓土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为信用工具而产生的一种长期融资制度,它包括农地金融与市地金融两方面。土地金融的核心是通过建立土地银行来发行土地债券,将不能流动的土地等不动产变成可以流动的资产,从而完成传统的土地经济社会向现代货币经济社会转型。

    不管是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还是宅基地,由于不可以到银行进行抵押,导致农村经济中缺少大量的发展资本。一旦建立起土地经融制度,农村经融市场活跃起来,资本运作加速,农村数十万亿存量资产将得以盘活,这将会迎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春天。

    五、结语。

    我国当前承包权耕地12 .77亿亩,集体建设用地2.5亿亩,共15亿亩农用地。据测算,这15亿亩土地可以刺激中国经济百万亿市场。如何避免土地流转成为少数人的“盛宴”,如何让土地流转惠及更广泛民众和更多经济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改革也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势必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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