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有关问题探析
作者:王建锋   发布时间:2013-12-04 14:15:02


    前不久,笔者所在法庭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分别委托了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两名律师均向法庭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函件,形成同一律师事务所为双方代理,但法院做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又不能随意否定某一律师的代理资格,使法官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以下就审判实践中同一律所的双方代理行为进行简要梳理,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的同一程序中代理当事人双方。二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中分别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三是在一审程序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四是在一审程序中该律师事务所已有律师代理了案件一方当事人,而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另一律师又代理另一方当事人。

    对以上四种情况中,第一、第二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了;因目前律师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第三、第四种情况还比较多,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委托了各自的律师,且律师事务所有正式的委派出庭函件,法院似乎无资格拒绝任何一方的律师出庭,使得案件裁判后极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怀疑,有些案件当事人还以此违反程序为由上诉或申诉,既增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耗费了司法资源,特别是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二、同一律所为双方代理合法性、合理性的不同意见。

    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条规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并没有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分别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们认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不得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2011年11月9日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以上各类基本涵盖了各类案件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双方代理,同时明确了刑事案件中,有例外情况,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法律服务中是无例外的。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修订发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那么从合同的规则来讲,受委托一方为律师事务所,如果受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那么就形成了两方以互相对立的请求,委托同一单位进行对抗性的法律服务,作出自相矛盾的代理意见、答辩意见,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也是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

    三、避免双方代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制权威的对策。

    1、强化律师依法履职的意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法定职责。近年来,一些律师一味谋求业务创收,甚至不惜违法违规,谋取非法利益。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律师时刻牢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自觉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决不能为眼前利益而放弃自己的神圣职责,以违法违规的手段获取利益。继续深入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律师应深入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线”,提高认识,真正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2、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作用。时下双方代理行为的增多,暴露了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值得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律师执业监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律师事务所需要重视内部管理,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成是律师个体的简单拼凑,而要真正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的作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自身涉诉、涉访案件的处理应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主动纠正,避免矛盾激化将纠纷推给涉案律师个人解决的做法,避免被投诉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律师继续代表律师事务所处理有关问题。

    3、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依法履行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要正确把握律师业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做到教育与监督并重。对于律师行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切实提高执行力。要纠正目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查处的薄弱环节,加强主动核查的力度,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平息投诉。律师协会要更好地担负起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职责,在不断加强正面引导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努力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4、发挥司法建议的监督功能。双方代理最容易发现的环节在法院,虽然对于代理律师资格的审查并不是法院的法定职责,根据公法上“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和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否定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权,但基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笔者以为,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出现有同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双方代理的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变更委托,建议当事的律师事务所即时纠正。对于律师事务所不作纠正的,应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