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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执行权的合理配置与科学运行的思考
作者:刘少平   发布时间:2013-11-29 10:13:53


    2011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和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法院的执行权由其内设机构执行局行使,执行局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与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同时规定,人民法庭可根据执行局的授权执行自审案件,自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接受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纳入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然而,《意见》并没有就执行局对人民法庭的执行权的授权范围、内容、形式等作出解释性规定,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块“软肋”,让人民法庭被授执行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不仅不利全院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而且也不利人民法庭的内部自身管理。在客观上,人民法庭的法官担当了“双重”角色,既是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审判员,又是对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实施的执行员,法官身份的重叠性造成了案件审执不分,难免保证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难免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要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执行所产生偏见,要减少“审执合一”所带来的当事人对抗,对人民法庭被授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于是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扩大执行工作社会效果、促进全院执行工作良性有序地科学运行具有重要现实意见。本文采用数据统计、案例分析、集体座谈、问卷调查等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展示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开展现状,分析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提出了人民法庭被授执行权的配置构想,期待对规范人民法庭执行工作有所帮助。

    一、现状展示

    为能更好描述现状,本文以丰城市人民法院2010-2012年三年期间的执行工作司法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并以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开展现状为研究对象。该院共设置了剑光、洛市等七个基层人民法庭,在编人员数30人,占全院编制人员数的%,占全院从事审判工作人员数的%,占全院从事民商审判工作人员数的%。

    执行权配制现状。该院执行局下设三个执行庭和一个综合股:执行庭负责执行“三类”案件,即机关审判业务庭审结的有执行内容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综合股负责。立案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分流。人民法庭“包干”执行自审案件并自主负责报送立案庭立案。

    1、自审与自执案件数量比较。2010-2012年三年期间,人民法庭共分别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275件、1138件和1329件,合计3742件;其中有明确执行标的物案件分别为856件、732件和903件,合计2491件。有执行内容的案件数量占当年审结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67.1%、64.3%和67.9%,三年平均比例为66.6%。

    2、自执案件状态分布及执结率比较。在2491件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633件占65.6%,以判决方式结案的858件占34.4%;自动履行的(含执行和解)1371件占55.0%,采取强制措施的1120件占45.0%。在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中,法定期限内执结的651件占58.1%、部分执结的277件占24.7%(其中执结标的≤50%的195件占部分执结案件的70.4%,执结标的>50%而<100%的82件占部分执结案件的29.6%)、未执的192件占17.2%。

    3、不同案由的案件执结率比较。在2491件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中,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案件共2022件(含自动履行1371件、强制执结651件),执结率为81.2%。其中:离婚1308件,执结1122件,执结率85.8%;民间借贷459件,执结319件,执结率69.5%;损害赔偿209件,执结116件,执结率55.5%;劳务合同187件,执结162件,执结率86.6%;同居47件,执结43件,执结率91.5%;继承42件,执结39件,执结率92.9%;分割财产35件、所有权77件和人身权22件,其执结率均为100%;其他105件,执结87件,执结率82.9%。可以看出,损害赔偿和民间借贷案件的执结率更低,“短板”效应明显。

    4、人民法庭与执行庭人员执行工作量比较。该院七个基层法庭共有干警30名(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他们在三年期间面临着2491件案件执行任务,年人均执行27.7件;执行局共有干警20人,其中“一线”干警18人(执行员和书记员),三年共接受了772件(包括本院机关业务庭移交执行682件、外地法院移送执行43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47件)民、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任务,年人均执行14.3件。从年人均执行案件数量看,人民法庭干警比执行庭干警要多办13.4件,即执行庭干警年执行案件数仅为人民法庭干警的51.6%。

    5、人民法庭与执行庭人员业务素质比较。近年来,该院加大了对执行庭干警的专业培训力度,执行局20名执行人员中有18名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执行工作专业培训并获取了执行公务证,个体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整体战斗力得到了增强。然而,人民法庭干警参加相关培训的机会不多,在7名庭长中有6名经过了专业培训之外,其余人员均未参训,相比之下,人民法庭干警在执行工作上的业务素质,与执行庭干警存在客观差距。

    6、对自审案件的执行观点比较。为了解人民法庭干警对自执案件的想法与态度,笔者与庭长分别进行了座谈并向干警进行了问卷调查。庭长普遍认为,人民法庭自执案件存在不少困难和弊端,如执行力度不够、执行装备简陋、法官人身安全度不高、审执不分容易造成当事人对抗、执行工作量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等,希望能够改变当前的执行工作状态,对自审案件的执行范围作出细化授权,充分权衡和考量不利因素对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自审自执案件。另外,笔者制作了问卷,就人民法庭被授执行权问题对30名干警进行了调查,问卷设置了“自审全部自执”、“自审部分自执”和“自审执行局执”三个栏目供干警单项选择,选择结果:选“自审全部自执”有3人(均为执行局负责人)占10%、选“自审部分自执”有19人占63.3%、选“自审执行局执”有8人占26.7%。

    二、问题分析

    人民法庭“自审自执”的确存在一定的优越性,如可让法官做到未雨绸缪,在立案、审理、裁判等环节提前考虑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系列案件执行问题,为案件执行占尽先机;面对当事人履行能力差的案件,法官会自觉地寻求降低“执行难”的路径,力争调解,慎用判决,从而达到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的目的;人民法庭法官对辖区内的民风、民情和民意熟悉,与地方党委、政府关系密切,便利开展执行工作;等等。然而,人民法庭“自审自执”本身也存在许多难于克服的缺点和问题,值得我们更深一步思考。

    1、力度弱小:人力与物力难应对执行工作之需

    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通常是以满足组成一个合议庭的人员数为限(3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有的还配置了女性人员。随着人民法庭工作职能的延伸,其工作人员相继也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从过去单纯的审理和执行案件扩展到司法为民、综合治理、服务经济等领域,加之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性、尖锐性和多样性,于是人民法庭无可选择地挺立在社会矛盾“风口浪尖”,表现在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其工作量的增加与人手不足矛盾显得突出,从而影响案件执行工作开展。另外,当下人民法庭的执行装备也处于落后状态,以该院为例,除配备了车辆和手铐等最基础的警械警具外,其他如防暴、录音、录像、摄像等设备缺乏,执行工作科技含量很低。如此现状,面对一些农村彪悍的民风和强蛮无理的被执行人,人民法庭表现出的是更多无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执行效率和社会效果。

    2、滋生对抗:自审与自执成隐性冲突之源

    审理与执行,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各自使出浑身解术让自身利益实现最大化,又是法官与当事人的思维博弈,努力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思想或主张。在审判过程,裁判不公、程序违法、行为不范、言语失中、作风不优、司法不廉等不良因素都可能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怀疑、抵触或对抗,表现为有意躲避、消极应诉、拒不配合,甚至对法官心怀敌意、恶语相向或进行人身攻击等。在执行阶段,法官同样因“失节”而再次遭遇当事人对抗,与审理过程形成的对抗相比表现更烈,他是两次对抗的叠加,容易让审理过程所形成的隐性冲突表面化、情绪化和激烈化。据统计,2012年度,该院人民法庭共发生当事人围攻执行人员事件5起,后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终将得已脱身。执行工作如此尴尬,原因固然复杂,也与人民法庭的“自审自执”制度弊端相关联。

    3、各行其道:监督与管理游弋于执行局之外

    以丰城市法院为例,案件执行分工呈现“两张皮”景观:执行局在行政上管辖“三庭一股”(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和综合股),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三庭”工作以及对全院执行工作信息进行采集与管理。而人民法庭的自审自执案件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是否进行立案、何时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完全由人民法庭自行决定,脱离了执行局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可见,“自审自执”明为执行局授权,实为人民法庭“包案”,即使“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通常也归法庭自行解决。人民法庭与执行局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1)执行局对全院性执行工作掌控不力导致管理混乱;(2)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过于“自由”,监督管理难到位,产生违规违纪行为;(3)人民法庭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得不到执行或不能得到及时执行;(4)案件执行率低;(5)社会效果不好。

    4、说情难却:人情与关系复杂困绕着案件执行

    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驻地单位、自治组织及其领导接触较多,工作联系密切,甚至个人之间友情深厚,当他们施加压力或者替被执行对象说情时,人民法庭必须在权、情、法之间作出艰难选择,或坚持原则依法执行,或放弃原则照顾关系,或原则与关系兼顾。法官的选择过程既是对人情关系利害程度的权衡过程,尤其对待与人民法庭存利害关系的部门或人员的说情更应慎重,处理得当则有助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反之可能换来更多的是刁难或障碍;又是当事人诉讼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其往往以照顾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为代价,实质上亵渎的是法律尊严,背叛的是社会公平正义。

    5、权力集中:审判与执行一手拿捏难防司法腐败

    自从人类社会诞生,权力也伴之出现,同时也与腐败结下了不懈之缘,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基因存在,一旦条件成熟就会发生突变。法官手握国家法律利器,肩负着国家审判使命,决定着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当事人的人生命运,可谓权高位重。利器运用得当则成为为人民群众谋求福利的尚方宝剑,运用不当必将成为个人谋求私利的工具。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从而决定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分配,为此难免有当事人趁机对法官采取如请玩、请吃、物引、色诱等不正当手段,以寻求照顾而赢取官司;然而,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且最为重要的环节,他是法官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过程,这个过程法官演饰着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执行结果。人民法庭自审自执案件,就是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同时交给了同一个法官,法官所持态度决定了案件走向。面对手中权力,有的坚守法律淡然处之,而有的失去方向谋取私利从而腐化堕落。

    三、解决对策

    人民法院案件审执分离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适合于人民法庭。但是,人民法庭与机关执行庭相比具有不可比的特殊性,距被执行人更近,深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并可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群众资源协助做好执行工作,因此主张“审执分离”或者“审执合一”的观点都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在“审”与“执”是否分离问题上,要因地制宜、因案而异和因情而动,要具体落实到每个案件上去,在对各种有利或不利因素经过充分考量之后再行确定,做到该分则分、当合即合。

    1、强化执行分工与流程管理

    案件执行是对抗性、风险性、技巧性及艺术性并存的工作,于是客观上需要强有力的中枢机构即执行局来统一管理和指挥,并由更专业或更适合的部门来实施。把全院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包括民商事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归口执行局统筹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各自为政、乱兵上阵,解决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乱象,增强案件执行的全局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可由执行局的内设执行审查部门负责对全院有执行内容的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审查、立案和分流。机关业务庭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含行政庭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庭有执行内容的B部分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以及上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由机关的执行实施部门即执行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有执行内容的A部分案件自行执行。

    2、细化人民法庭被授执行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该条文对人民法庭被授权范围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仍存在界定含糊、范围不清的问题,对人民法庭来说,何谓“复杂”、“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既难理解又难操作,既可成为人民法庭推脱执行案件的借口,又可成为执行局拒绝接受人民法庭移送案件的理由,相互之间存在扯皮现象,存在进一步作出细化解释的必要。笔者认为,执行局对人民法庭授予执行权,要充分考虑到人民法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如被执案件本身难度、人民法庭执行力度、当事人对抗程度、人情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关注深度、全庭干警该否回避等。可对“复杂”、“疑难”案件范围作如下诠释:(1)执行标的额大,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明显无法履行的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2)被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如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低保人员;(3)被执行人势力强大、蛮横无理,人民法庭执行可能受阻的案件,如婚姻财产纠纷;(4)审理期间当事人情绪大、对抗强的案件;(5)需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评估、拍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6)被执行人是人民法庭所辖乡(镇、街办)的下属部门、企业以及可能给乡(镇、街办)带来工作压力的案件,如土地纠纷、承包合同纠纷;(7)人民法庭难处理人情关系的案件;(8)当地焦点、热点及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9)上级领导部门督办的案件;(10)当事人申请人民法庭回避的案件;(11)人民法庭认为需要移送的其他案件。

    3、建立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重要原因。人民法庭集审判权与执行权一身,权力集中容易让法官产生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前“两权”不能彻底分解情况下,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于是显得特别重要,他是预防法官产生不公不廉行为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一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监督。从立案、审理以及采取拘留、罚款、查封、冻结、拍卖、评估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各个节点加强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以及执行司法廉洁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将监督贯穿于每个案件之中和体现在每位法官身上,预防法官“暗箱操作”或“一手摭天”,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二是加强对人民法庭及其人员的执行工作考核。由执行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专项考核机制,将任务分解到庭、责任落实到人,设立如工作量、执结率、执行和解率、当事人评价、社会效果等考核参数,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励、晋升、晋级、提拔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对不公不廉行为的查处力度。丰城市法院的案件回访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该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了“审判监督管理局”,其中下设了“案件回访办公室”和“作风与纪律办公室”,前者负责对每件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法官是否依法执行、规范执行、高效执行和廉洁执行,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后者负责调查、处理和通报。

    4、构建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应急机制

    人民法庭人员少、装备落后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难全面满足执行工作之需,其不仅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效果,而且还可能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这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应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风险与危机,在当前人民法庭人员编制紧缺条件下,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执行工作应急队伍于是显得非常重要,他是人民法庭开展执行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坚强后盾。由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负总责,领导、指挥、协调应急队的各项工作;队员由执行庭执行员、法警大队法警和人民法庭庭长组成,机动抽取,临时组合;执行局负责应急工作的具体实施,如制订预案、组织演练、人员调动、装备调度、现场指挥等。同时,人民法庭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预测,减少盲动性,增加预见性;对可能存在被执行人对抗的案件,事先主动与执行局沟通,争取力量支援,合力应对风险;在执行中遭受围攻或暴力,迅速向主管院领导汇报,争取尽早化解。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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