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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适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作者:杨光   发布时间:2013-11-27 10:04:21


    随着2013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根据上级法院的通知精神和实施细则,有关小额诉讼制度适用方面的问题,我庭在近期也在不断的探索,整理出了一套比较规范、系统的适用方法。

    一、小额诉讼案件的办案流程

    我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首先由庭长负责审查,是否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查的标准是:1、案件事实简单。2、双方争议分歧不大。3、证据清晰充分。4、诉讼标的少于9300元。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定程序后,由具体办案法官和书记员负责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小额诉讼须知、案件事实确认书、答辩举证确认书(详见附件),在送达时要求当事人对基本案件事实进行确认以及告知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义务,同时确定开庭时间,有条件的可以现场开庭审理。我们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裁判文书也进行了简化(详见附件),以便更快更好的审结案件,同时在小额诉讼案件开庭时,我们一律当庭宣判,立即送达判决书或调解书,在开庭当日审结案件。

    二、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1、受理案件比例

    我庭今年截至8月份共受理各类案件117起,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仅为4起。主要原因是小额诉讼标的设置为9300元的适用范围过窄。我庭受理的117起案件中,符合诉讼标的少于9300元的案件仅为10余起,这10余起中还有部分案件虽然标的小,但案件比较复杂,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以导致符合条件的案件类型过少,小额速裁适用率很低。根据我们的统计,我庭受理的财产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为1万—5万元之间的案件占到了60%以上的比例,如果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将适用范围扩大,那么将能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率。

    2、即时开庭和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

    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在送达时,有的当事人会要求法院立即处理,以避免到法院去开庭的麻烦。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会就地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可是却无法做到立即送达裁判文书,需要回去写好文书后盖章,再向当事人送达,由此也导致程序不够便捷,影响了办案效率。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便民、利民作为终极目标,尽可能以最便捷的方式审理案件。对此,我们建议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或者以开庭笔录代替裁判文书,这样就可以一次性的审结案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3、小额诉讼案件审限和案件调解的冲突

    小额诉讼案件我们一般要求在一个月内审结,但是有一些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发现,是有可能进行调解的,但是有些调解工作需要一些时间,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限短,往往来不及进行调解,如果进行大量调解工作可能会超过审限,还需要转换程序,不利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对此我们建议能否在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自愿调解协议,对自愿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这样就可以解决审限和调解的冲突。

    4、小额诉讼的程序启动由法院决定容易引起被告的抵触情绪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适用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但是,由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特点,使得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他们认为适用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对抗情绪,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解。我们建议能否给予当事人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申请,法院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情绪,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进一步实施便民、利民措施。

    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小额诉讼程序中的便民、利民措施。比如,诉讼费用应与简易程序案件收取的诉讼费用有所区别,在减半收取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或减免,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有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推广。另外,可以成立专门的小额速裁庭,利用节假日或者工作日下班以后的时间开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这样不影响当事人的日常工作,可以方便当事人应诉。再有,对于一些案情特别简单的案件,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官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理。

    6、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

    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根据我们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不了解,也缺乏认同。主要是因为宣传的力度不够,也缺乏统一的宣传,我们能做到的也只是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个案宣传,远远达不到普及的效果。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知道小额速裁的好处,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来解决矛盾纠纷。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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