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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
作者:韩飞   发布时间:2013-11-21 14:04:01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部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存在缺位或弱化现象,人民陪审员工作不规范,积极性不高,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确。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陪审监督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没有真正落实;人大机关往往只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重视;社会公众对于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陪审员审判工作被排除在外。其原因为:(一)立法不够健全。现行宪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机制未作具体规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二)监督主体缺乏衔接配合。法院、权力机关、社会公众等机关或主体,对人民陪审员日常工作监督职责不明确,缺少衔接机制。二是监督力度弱化。在实践中,目前基层法院仍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审判资源相对匮乏,工作任务繁重,以致多数基层法院无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监督,以致弱化基层法院的监督职能。在责任追究方面,比如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也明确规定办错案应受追究的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而把陪审员排除在了责任追究的范围之外。即使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只能免除其陪审员职务,而不能追究其经济或行政责任。三是“陪”与“审”产生异化。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及业务能力所限,且自身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使其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庭审、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表现出无主见地随声附和,使陪审变成了“陪而不审”,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

    为此,舞钢市人民法院建议: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基层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审判工作监督。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记录其任期内的责任履行、工作表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并报人大备案。二是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时和法官同样拥有审判权,是容易忽视的廉洁风险点。因此,要把廉政风险点延伸到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紧紧围绕陪审的关键环节查找廉洁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制度,提高其陪审工作的规范化、廉洁化水平。三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具体案件要实行全程监督,发现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合议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四是延伸法律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有权就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发表意见,素有“编外法官”、“业余法官”之称。因此,检察院对法院法官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制要延伸到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中去,避免出现违纪违法现象。五是充分发挥权力监督职能。人民陪审员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大常委会就应当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列入评议范围。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定期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淘汰不履职和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调整人民陪审员队伍。六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部分公众存在认为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只不过是法官的“陪衬”的思想,人民陪审员工作不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因此,法院要通过对陪审案件网络视频直播,邀请部分公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等途径,广泛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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