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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新特点
作者:汪险峰 马涛 发布时间:2013-11-19 10:24:20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2013年1月至8月,我院共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8件,占同期全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的82%;比去年全年增加16件,增长幅度为800%;涉案标的额35526万元,比去年全年增加34098万元,增长2300%。涉案总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3件,占比72%;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有6件,占比33.3%。经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新型贷款方式引发的纠纷较多。发生纠纷的新型贷款方式有中国银行的融易达业务、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建设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工商银行信用证业务等新类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70%。 2、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多为分布在各地园区的中小规模铜加工企业。在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借款方多为中小规模企业,注册资金普遍在2000万元以内,集中分布在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涉案企业中,七成为招商引资企业,且多为铜加工制造业。今年受理的1 8件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有10件是铜加工企业,占比55.56%。 3、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难以保证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一是保证人虽多但保证力度不大。通过案件审理发现,保证人多为贷款企业股东或股东亲属,保证人的配偶均以《同意书》的形式同意以保证人的财产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导致借贷纠纷发生后,还款责任不清,还款主体不明。该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3%。二是以联保方式提供的担保保证力度也弱。有些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多采用联户保证方式互相提供担保。各借款人互为保证人。该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三是有些案件担保企业多是关联企业。有些企业老板,同时注册多家公司,且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互相提供担保。该类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0%. 4、该类案件送达、审理、执行存在诸多困难。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众多,不少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后,企业主卷款“跑路”或下落不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被拉长,难以做到快审快结。借款人未出庭应诉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同时,该类案件90%以上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但因有些企业主已经转移资产,增加了案件执行的难度。 5、林权抵押贷款极易因抵押物价值减损产生纠纷。金融部门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后,由于林业生长周期长、且林地一般分布在偏远地区,管理起来难度较大,难以对抵押物实行有效监管,经常出现抵押物被大量砍伐的情况,甚至有些林地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林业主管部门还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导致抵押物价值明显减损。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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