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艳 黄文海) “非常感谢你们,那么快就帮我们拿到了这笔救命钱,我们正等着这笔钱去医院给老伴做手术呢!”越某的妻子在领到执行款时对着执行法官如是说。
近日,云南省富宁县法院剥隘法庭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越某在被告富宁县金坝林场某木业公司因工受伤,双方就伤残赔偿协商无果,越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某木业公司支付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7564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却迟迟未履行法律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法官考虑到原告急需这笔钱来进行后续手术治疗,拖得越久对其病情越不利,便立刻组织干警开展执行工作。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仍然以种种理由恶意拖延,试图规避执行。经查询被告在某信用社有足额的存款后,依法划扣了该笔执行款,并责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随后及时通知原告领取该笔执行款如是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我国《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