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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途径公民监督制度化思考
作者:曾宪青   发布时间:2013-11-18 10:06:21


    一、公民监督网络途径特点之归结

    近年来,网络途径对发挥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监督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影响力越来越大。“在网络环境下,中国公民监督权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点,这些新特点一方面使用网络成为表达民意的有效途径,为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契机;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公民监督权的滥用使得政府管理和私人生活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公民监督主体角度看,具有广泛性特点。目前网络是信息传播最广泛、最快捷的途径,其普及率比较高,透明度比较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2013年6月底,网民规模达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新增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70%,而半年期,新增网民中农村网民占54.4%。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较2012年底,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所占比例由74.5%提升至78.5%。上半年网民人均每周手机上网达11.8小时,79.9%手机网民,每天至少上网一次,其中近六成手机网民,每天使用手机上网多次。手机上网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动力。中国网络视频网民已达到3.89亿,较上年底增加16783人。网民数量众多,这从数量上保证了网络公民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这就可以赋予公民监督主体即社会公众充分的话语权。公民具有宪法层面上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相对开放自由平台。网络途径是比较特殊的媒体舆论监督途径。网络是通过物理连接多个计算机,形成虚拟空间,以传播与共享信息的介质。网站是发布和传播信息的平台。与一般的新闻媒体不同,其开放性更强。网络途径隐蔽性强,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少,对内容多少没有过多要求。网民可以自由抒发自己的想法和不满。网民已经成为公民监督的重要主体,网络途径已经成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合法参与公民监督的权利的主要途径。

    从公民监督的内容角度来看,具有多元化特点。网络对公民监督可以说是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从近年来网络上发布的有关公民监督的内容看,网络途径公民监督涉及面比较宽泛,几乎覆盖了公权力运作的全部过程,甚至延伸到关联领域。如公职人员的子女或者配偶的言行。一些比较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的行为。三、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行为。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检点行为等等。

    从公民监督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加大了公民监督的力度,增强了公权力运转的透明性。一方面,网络途径能够及时迅速的反应民意,对于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网络舆情越来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自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最及时和快速途径。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改变自己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对于自己工作进行及时性的网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实现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掌握信息的对等性,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提高公民监督的透明度和主动性。目前许多地方的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开通微博就是及时公开行政内容有的益尝试。

    二、公民监督网络途径存在问题之辨析

    公民通过网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自由真实的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地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纠正工作瑕疵,发现并惩治贪腐问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和规则,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分析解决。

    从公民监督主体的角度看,不少网络监督内容具有主观偏见性。不少网络信息发布者是公权力行使的相对人,对于发布信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些当事人通过网络对个案发表自己的不满和看法,缺乏判断的理性要求。有的当事人具有不良诉求心理,利用网络传播的特性要挟或干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工作,希望获得额外利益。近几年的网络负面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一些所谓的网络红人,一夜爆红,或者一夜臭名远扬的极端个案不时发生。很多当事人需要泄私愤,网络正好适合这种情绪发泄的需要。有些则采取网络上比较极端的方式,以达到不良目的。一些带有偏见性的观点,其负面社会影响是深刻的。

    从公民监督的内容角度看,有些网络监督反应事实缺乏客观性。对于网络途径反应的问题,没有经过任何辨别真伪的程序。网站建立、信息发布、信息转载等缺乏必要的监督,不能做到信息发布的对等,不少网络信息是当事人自己发布,大多具有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肯有浓重的道德色彩,有的观点还比较偏激,尤其是事件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其监督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就难以保证。不少当事人将自己的自我认识,加上渲染色彩的词语,将猜测引导到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一些焦点问题上,容易引起共鸣,容易得到快速传播,在传播过程中还容易经过编辑甚至篡改。尤其是近年来兴起的博客、论坛,发布信息受到的限制比较少,内容发布随意性大。从公民监督的客体角度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监督内容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具有滞后性。“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回应得当,就可以化解监督所带来的危机,或转“危”为“机”;回应的不好,就会恶化社会事态使监督舆论朝不利方向发展。”不少网络上反应的问题,特别是官员腐败等问题,其冲击力量是巨大的,其负面影响是深远的。由于目前没有建立落实反馈追究等机制,有不少网络信息不论真假,都最终利用删贴等非正常办法措施处理,这样无法使用网络途径公民监督产生正确的作用,也给当事人网络举报、控告、检举、申诉随意性带来可能,使网民无法辨别这些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实现公民监督与公权力行使的良性互动,相对弱化了公民监督网络途径的作用。

从公民监督的法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公民自由表达言论与谩骂、攻击、诽谤等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容易产生负面效应。网站设立者对于在其网站上注册者发布的信息,一般事先进行真实性免责声明,有的网络维护并不具备编辑审查功能,同时,网站转载与搜索引擎的真实性审查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对他人隐私和名誉的保护的网络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这与一般的报刊杂志、电视不同,存在互联网服务商、网站建设者、网络维护者、网络注册者、网络信息转载者等多重参与者。网络监督没有实现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公民网络监督是权利,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价值原则。在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网络监督的同时,也需要对网络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这并不是压制当事人网络监督行为,而是将网络监督途径进行规范,最终正常发挥其作用。

    三、公民监督网络途径存在问题根源之剖析

    公民监督网络途径存在的问题关键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没有统一的应对体系,解析网络途径公民监督存在的问题的根源,明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向和方法。只有网络舆论监督和公正执法之间进行良性的互动,才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一社会价值的真正实现。

    从公民监督主体的角度看,当事人没有正常公民监督意识,不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没有依法维护自己权益,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公民监督的意识,容易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目前社会上存在“信访不信法”的不良意识,是网络途径反映问题的重要来源。网民理性表达自己意愿的机制并没有形成。

    从公民监督的内容角度来看,网络舆论情目前并不成熟。网络虽然处在迅猛发展时代,但与之相关的规则却没有确立,网络传播速度快,违法成本低。社会公众并不具备判断理性居中裁量的技能,对于网络上当事人反映的个人看法与不满,容易引起共鸣,将社会某些问题存在的不满转移到个别事件裁判等问题上,产生很多非理性的看法。如西安市药家鑫案个中,被害人方的表现就有些非理性的成分,这种非理性的成分一是爆发,就具有映射作用,在网络上炒作和扩大,对于社会公众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从公民监督的客体角度来看,对于正常途径掩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正常的处理机制。当事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正常途径的,首先是起诉、上诉和申诉等正常程序权利,还有信访等途径。但这些途径应该具有终局性,而不是无限制启动。当前没有正常疏导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没有将当事人的不满和信访等行为列入行政风险防范围内。公民监督没有规则,当事人就可能通过非正常程序争取到额外的权利与利益。对于当事人无端发布虚假信息,谩骂、诽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并没有责任追究机制,正常的网络监督与诽谤等违法行为界限不明,也无鉴别和处置机制。法律应当为新闻媒体设定合理的禁止规范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有高度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相结合,舆论监督才会有生命力。

    四、公民监督网络途径体系之明晰

    网络途径公民监督,应该从风险评估,到处置,到反馈,到责任追究,构建完整统一的网络途径公民监督的应对机制与体系,以建立有序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

建立网络公民监督的风险评估机制。我国当前处理社会转型期内,也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应该建立当事人网络公民监督的风险评估体制,对于具体有敏感性的案件,如涉及民生等社会治理焦点、热点和难点事件,一旦出现当事人网络途径反应的信息,立即建立高级别的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加强重大事项决策公民知情权保障制度的落实,消除因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公民误解与不满,将公民网络监督的风险程序降到最低。

    建立正常的网络途径公民监督处理机制。网络监督这种途径已经越来越成为公民监督的首选。“个体监督受人员分散、信息单一、力量单薄、缺乏组织性等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发挥监督的效能。”对于当事人反应的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问题,应该建立一种常态化调查处理机制。如果是单纯反应社会不公等问题,可以依据有关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调查取证,依照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如果反应存在在滥用公权力等违法犯罪问题,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

    建立网络公民监督的责任追究机制。“网络的自由开放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国家的干预作用,而是需要在保持网络的自由性和有序性之间寻求国家干预的最佳平衡点。”对于当事人网络监督的责任追究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方面是对当事人监督内容中反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应该依法追究其责任。另一个方面是对于当事人诬告、诽谤、谩骂的,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反应的问题不成立,应该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训诫,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于当事人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权利义务对等,才能真正发挥网络对公民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也要治理网络参与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如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

建立网络公民监督的正常反馈机制。无论是由哪些部门和单位进行当事人网络途径公民监督的处理,必须将处理结果公开,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反馈,满足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切实落实执法公开机制。特别注重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网络传播与立法、行政、司法公开的良性互动机制。如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应该公开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对于当事人反应的问题的处理,及时进行公开。对于网络等媒体来说,即使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尽力去揭示问题,推动立法进程,实现社会公正,而不是贬低法律的作用和效果,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社会公众增加自我辨别能力,理性对待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而不是一味盲从。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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