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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作者:胡清文 发布时间:2013-11-15 08:57:52
摘要: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民事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领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既无立法层面的明确规范,又缺少司法实践中合理可行的监督考评机制,导致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文在论述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从加强民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程序制约机制、以及强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等方面入手对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规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审判;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规制
一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性质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民事立法本意、法律精神以及合理性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可见,它是以法律对某些问题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为前提,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客观事实斟酌决定,使得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符合法理、情理,以充分体现法律目的并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有:(一)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行使主体包括民事法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二)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来自于法律赋予的意思自治,它通过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来实现。(三)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民事法官在裁判民事案件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案或规则时,有权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案作出裁判。(四)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民事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五)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力,民事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二、赋予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分析
其一,存在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由民事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丹宁勋爵所说: “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种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1]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各国法律均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较多,还没有制定民法典,比较散。由于民事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滞后、多义等局限性,静态的法律法规与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因而,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可以弥补民事立法的局限性。
其二,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所有的民事法律都是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规范着将来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民事法律适用于现在又规范着将来的特点,决定了它又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实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要求民事法律也应该是发展的,具有灵活性。将民事法律的灵活性寓于民事法律的稳定性之中的唯一办法就是发挥民事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授予民事审判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三,我国的现实国情要求民事审判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风俗习惯差异也很大,各地的标准可能并不一样,对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很不一致,在某种程度上民事司法裁判不统一的现象客观存在。因此,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就使得民事审判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理所当然。
三、当前民事诉讼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自由裁量权不规范。民事审判是解决民商事纠纷最重要的社会机制。它的审判活动是法官遵循法定程序,根据法律以及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的过程,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处理三个环节,法官在这三个环节都具有裁量的灵活性,都存在这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是笔者却发现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集中体现在证据的证明力和事实认定上:如责任比例的分配问题、损失额的多少等等问题,至于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两个环节则很少涉及。[2]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天然属性不可避免的与现实社会发生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解决这种矛盾,主要是上级法院出台的各种规则、指导性意见指导着民事法官办案。因地域、经济、政策因素的不同,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在一定的程度上民事司法裁判不规范的现象日益严重。
2.自由裁量权易被滥用。从权力的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腐蚀性,并总是趋于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而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特点又决定了它更易于被滥用。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认定事实、选择所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和责任分担时需要自由裁量权。对于多数民事法官而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是一个选择裁判结论、寻求结案了事的过程,或是为了非法律性因素如信访压力、人情关系、上级权威等提供借口的一个手段,因而,民事审判的自由裁量易被滥用,往往忽略了对社会正确价值取向的维护,违背社会公理或主流价值观。 3.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清。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集中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而在法律适用方面较少。在裁判文书中,我们发现法官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部分基本上是简单说理或者不说理,仅仅用“酌定”、“综合认定”等词汇一带而过,没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去进行法理分析和阐述。由于民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清,从而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信任与质疑。 四、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特点,笔者认为完善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有:
其一,界定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限。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迫于不得已而最后采取的手段,而且仅仅是弥补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裂缝”,即是一种对既存法律的补充行为。行使这种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了保证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都是公正的。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民事司法的全过程,无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充分地体现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对民事法律的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可见,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限是不得违背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民事审判法官在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地处理案件。我们对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范和控制,应当从这个不得违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界限出发,使之在设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否则就是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其二,强化司法解释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解释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法律需要解释方可适用,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在办案中法官对弹性法律用语的随意解释,确保司法的统一,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民事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法解释工作。
其三,强化对民事审判的诉讼程序限制。严格的诉讼程序对限制法官恣意审判有巨大作用。通过加强诉讼程序限制,可以有效制约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工具性价值,还有承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大作用。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使法官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公正的裁判。诉讼程序对民事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作用主要表现有:第一,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守法定诉讼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法定诉讼程序,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第二,自由裁量必须以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辩论或质证意见及主张为基础,不能把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在裁判之外;第三,法官作出裁量的程序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的方式作出。
其四,强化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势必会走向滥用和腐化。这是由权力运行的本性决定的,是适用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一条普遍规律。”[3]民事审判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点工程。包括加强人大权力监督、法院内部案件质量评查、纪检检察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纪检监督和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通过多种对民事审判工作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包括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在内的一切审判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维权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五,进一步提高民事法官的专业素质。民事审判法官是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直接主体,所以人的因素在自由裁量中发挥着决定的作用。因此应当注重培养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而且涉及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法官的知识、能力、经验和健全的理智构成其专业素质的全部内容。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司法裁判结论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断而获得,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注释】: [1] 丹宁勋爵. 法律的训诫[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3. [2]宋晓明 雷继平等《完善规范机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人民司法 [J].2012年第13期. [3]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董云虎《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08-04-20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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