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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直播庭审: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另一扇门窗
——以法治理性下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开博弈为分析视角 作者:龚剑飞 发布时间:2013-11-14 15:01:38
在维护司法权威与推进司法公开之间,两者所追求且彰显的价值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位阶选择问题导致两者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两者的协调与磨合也成为司法进程中不断探寻的必然。美国学者理查•马屈说:“民意法庭是封闭的,而真正的法庭是开放的”。这句话的意蕴在于当两者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庭审公开仍放在首位。从一定意义上说,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公开是运送公平正义的最正当方式。换而言之,推进司法公开,让群众了解法院工作,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法院与群众的互动,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 当前,随着高速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微博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中迅速了解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然而微博传播信息具有很强的自主性、选择性,一旦符合用户自主需要,随着发布者影响力的差别,会导致瞬间传播开来,其传播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媒体。也正因为微博这种传播迅捷、影响力面广等特征在不同程度上来说给司法权威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大力开展微博直播庭审,将有效推进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微博直播庭审可能对法庭审理造成一定干扰,造成“舆论审判”压力。因而微博直播庭审引来争议不断。笔者在本文以法治视野下的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博弈分析为视角,探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公开的另一扇门窗—微博直播庭审的相关问题,并就如何做好微博直播庭审提供些许建议。 一、微博直播庭审之“三性”分析 微博直播庭审,作为司法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将司法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缩短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压缩司法腐败空间,能极大程度地公开透明,监督法官公正审判,增强公民对于判决的信服力,对重塑司法公信具有重大意义。 (一)开通微博庭审直播之必要性分析 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期,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其中当前司法公信力现状更令人堪忧,陷入信任危机的泥潭。第一,在老百姓的心中,普遍存在这样的认识:“案子一进法院,就得找人,不找的话就要吃亏或败诉。这种认识背景极易影响司法公信。 第二,“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近年来,因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拖欠农民工报酬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上升,群体性上访亦愈演愈烈。该类案件信访者常怀着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未达其预期目的便诉诸上访途径,“信访不信法”其本质在于“信权不信法”,构成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第三,近年来,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法院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题实践中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司法宣传仍面临相应瓶颈,从而缺少社会公众的认可,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面临困境。四是法律职业群体职业道德问题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有的律师在诉前采取打保票、包打赢等等方式获取当事人的信任,一旦案件败诉,即转移当事人的视线,把败诉原因归结为法院判决不公。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抱怨。 因而在当前司法公信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扭转群众对司法现状的不信任,亟需一个开明开放的平台让群众知悉法院的工作,真切地感受案件审理流程,“阳光审判”打开天窗说亮话,不失为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渠道之一。因此,开通微博直播庭审,充分微博传播消息的面广迅捷等特点,及时有效地让群众感受到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让群众及时发出各自的呼声,从“阳光司法”过渡到“大众司法”,实现公信力的提升。 (二)开通微博庭审直播之可行性分析 微博庭审直播”其源自于与其如出一辙的“微博问政”,微博问政是借助微博网络平台实现公民微博议政,成为民意表达的新平台。随后各地法院也相继出现了“微博庭审直播”的实例。山东莱阳法院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通过微博直播各类案件庭审二十多起。 2011年6月,江苏武进法院对一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微博直播,同年8月,湖北恩施中院也对一起杀妻骗保案进行了微博直播,今年8月,济南市中院对薄熙来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微博直播,可见,其是在新媒体时代下表征审判公开的新途径。因而微博庭审直播是当前法院工作与信息化时代接轨的最佳平台,上述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微博平台,把握舆论导向,尤其是济南中院运用微博对薄熙来进行直播报道,充分展现了公正审判的“正能量”,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因而实践证明,开通微博庭审直播是可行之举,是符合民意之举,更彰显着社会主义法治自信,有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三)开通微博庭审直播之正当性分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微博已成为公众表达表达民意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法院主动发布微博庭审信息是顺应新形势下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法院通过建立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庭审信息,有利于沟通民意,及时有效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正确引导舆情,拓宽司法公开与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展示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社会形象;更能解决尤其像大案要案因限于旁听席位的稀缺和旁听人员时间上的不便而造成的未能适时观看庭审,了解案件审理实况等问题。利用微博传播时间上及时、空间上地域广等优势,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公正的司法目的。 二、微博开通庭审直播的问题分析 适用微博直播庭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但是由于微博直播庭审的信息是即时发布,加之庭审各个角色不同,因而极易容易出现“偏见”消息。容易将寄予以司法公开的美好愿望而适得其反的给司法权威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一)微博庭审直播的发布主体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新闻记着旁听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然而微博发布庭审直播的消息形式与录音、录像形式相似,因而新闻记者、律师等人是否可以成为庭审直播的微博发布主体。 (二)微博庭审直播的范围问题 在诉讼中,各方由于各自立场、利益诉求、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可能对相应的事实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可能会出现只公布对各自有利的部分,因此这种利己倾向容易给审判工作带来舆论干扰,造成审判的不公呢?因此用微博加强对庭审监督的初衷能否实现。因此,对于庭审直播的范围,是否需要加以选择。 (三)微博直播庭审是否会对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 由于微博庭审一直播,其消息便瞬息发布出去了,如果一旦当事人不同意将庭审直播情况发布,这样容易有造成侵权之嫌。而且将当事人的姓名、肖像等信息全部公布出去了,对当事人的损害将难以弥补。还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等相关庭审信息如果被发布出去,将会对当事人相应人格利益、家庭生活、个人成长发展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微博庭审直播制度的完善构想 针对上述问题,因此如何使微博庭审直播在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两个价值取向之间保持好平衡,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微博庭审制度。 (一)明晰微博庭审直播发布主体 鉴于各类诉讼主体的利益诉求、主张不同等因素容易带来的偏见,笔者认为,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微博注册实名制,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虚假有害信息网上传播,推动各类主体理性发布信息,营造健康和谐的微博信息发布环境,从而使微博庭审直播助力提升司法公信的过程中,不因“广开言论”后而对司法权威带来损害。 (二)明晰微博庭审直播范围 在范围问题上,是全面公开还是选择性公开,笔者认为,应着眼于有典型性、指导性类的案件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有宣传教育价值的案件进行微博直播庭审。由于该类案件类型的范畴所限,基层法院涉及该类案件较少,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外联网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外网上适时公布相关信息,再加上当下基层法院均在逐步加强与电视台的合作力度,所以由于案件影响力度、典型性、指导性意义不强,基层法院不宜开庭微博庭审直播。 (三)明晰微博庭审直播的内容 由于每个人对每件事情、每个问题所关注的角度不同,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因此,笔者认为微博直播庭审只能发布与案件庭审进程相关的信息,不宜涉及案件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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