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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官”职务犯罪的分析及对策
作者:臧冬梅   发布时间:2013-11-13 09:19:23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的矛盾越来越多,涉农职务犯罪也呈上升之势。2013年1-9月,平南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共12件,30人次,其中涉及村干部犯罪的案件就有6件,13人次,占上述犯罪总数的50%。高发的“村官”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剖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并及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平南法院今年以来审判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干部职务犯罪不能小觑,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不甚成熟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有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一、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件高发呈现以下特点:

    (一)村干部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平南法院审判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3人,占23% ;初中文化6人,占46%;高中文化4人,占31%。很多村干部不懂法、不学法,容易产生贪污腐败思想,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案件类型以共同犯罪为主,罪犯身份较为集中。纵观这6起村干部贪污、受贿案,多以村支书为首,多名村干部参与。检察机关往往是查一人,牵一帮,查一人,出一串。

    (三)犯罪对象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危房改造、低保、合作医疗等村务申办呈批活动中。

    (四)激化干群矛盾。村干部贪污、受贿,极易引起农村干群矛盾激化。村干部理应为村民办实事,在村干部不仅不为村民办实事,还贪污了村民集体的利益的时候,只会犯众怒,在这种情况下,惠民政策不能落到实处,干群关系会更加紧张,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农村的发展。

     二、导致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首先,文化层次低;其次,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部分村干部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意识不到收受好处费属于受贿,在他们的观念里认为“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是很正常的,是两厢情愿的,没有触犯到法律。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还有些村官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另外,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待遇偏低,“不捞白不捞”的思想容易激发其进行贪污贿赂等犯罪。

    (二)权力过于集中。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的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以扩大,再加上一些乡镇疏于监督、群众不知监督的现象,监督制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权力的集中,又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为他们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让他们一次又一次犯罪得逞。

    首先,在农村的管理工作中,村支书常常是一言堂,权力只是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部分村干部手中,民主管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极少数人借机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小组有职无权,这些都在客观上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可能。其次,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在客观上集体很少召开群众大会公开财务情况及重大决策,村务管理缺乏透明度,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也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在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虽然公开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村务与实际的不一样,或者应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未经讨论即由部分村干部擅自决定,或者将一些无关紧要、不痛不痒的事情写进村务公开栏,让群众有避重就轻的感觉,如对群众最关心的财务问题只公布几项大的收入支出项目,具体支出项目群众无法知晓。

    (三)民主选举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村干部队伍良莠不齐。在村干部的选举中,当选村干部的往往是一些在村中较有钱、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真正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得不到任用。

    (四)上级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疏于管理,甚至是不管不理,不闻不问,导致村干部腐败行为的产生。再者,上级部门对村里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以致不能有效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为有效扼制村干部贪污、受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村干部的队伍建设。行政职能部门在对村干部进行选拔任用时,坚持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做到唯贤是用。要加大宣传力度,从德、勤、能、绩综合考虑,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教育广大农村党员,破除支部选举中的宗族观念,把好选举关,让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行驶选举权。通过选举将那些有能力、有水平、品德好素质高的党员充实到党支部中来,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的现状,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二)加大教育力度。一是加强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消除其犯罪的内因。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三是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采取任前培训、定期学习培训等形式经常性的开展以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

    (三)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切实增强村情村务的透明度,保障村民的监督权,让村民有知情权和发言权。设立专职会计、 出纳,各负其责,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村干部自收自支和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防止虚报、重报、冒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安排,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实行重大事项向村民大会报告制度,逐步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度,由行政职能部门委派一专业会计到村,管理村务财产报支,这是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

    (四)加强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由行政职能部门以及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内部监督由村干部相互之间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真正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上级政府关于村民利益的决定、命令、规定、通知等政策应及时向群众公开,不能仅仅传达到村干部就算完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干部分工、财务账目、救济粮发放、计划生育、宅基地的划分、农田水利建设、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情况、村组重大集体活动、村组重大工程建设等要依据合理的形式做到家喻户晓,各项账目清楚,钱物落实到具体的人,方能有效地预防农村职务犯罪。

    建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构筑起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同时,要抓好村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为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外,乡镇党委、政府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随时对辖区内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大对村干部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贯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方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遵循“以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树立打击也是预防的意识。重点查处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各级政府扶持农业的专项资金的案件;通过打击村干部职务犯罪,努力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党员干部“不敢”犯罪;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和剖析,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群众意见大、集体上访的案件,要迅速介入,一查到底,在深入查办的基础上,做到每案有结果,件件有回声。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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