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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几个常见问题
作者:黄子灏 发布时间:2013-11-13 10:08:09
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审判案件的必经程序,它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始终,对于保障诉讼程序、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实体法价值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送达难日益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常常导致案件长期留滞在立案庭和书记员处,不仅拖延了诉讼、影响了结案效率,而且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因此,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变得迫在眉睫。 一、当前民事诉讼中文书送达难问题表现 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送达中的“人难找”,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所提供的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地址,按“刻舟求剑”的方式根本找不着受送达人。 由于城市建设拆迁,流动人口住无定所,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模糊,甚至是同一个受送达人,其生活、工作、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区域,使送达难度成倍增加。 有的当事人经过多次当被告、被执行过的,几经较量之后,干脆直接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耍懒之极。 受送达的当事人借故与送达人员发生冲突。有些甚至有一定社会身份影响的受送达当事人,一听是送达人员向他送达法律文书,没等开口,即先发制人,将怨气首先发泄到送达人员身上:“你们法院怎么什么都管,不看看到底有无此事就受理立案,是为了多收诉讼费,年底多发奖金吧?” 受送达的当事人怀着“打不起官司躲得起”的心理,逃避送达,与送达人员“打游击”。 极少数原告单位安排专人为法院送达人员带路,而带路的人却不愿出面找人,怕苦怕累怕得罪人,怕见受送达当事人,就像“探地雷”或“躲瘟疫”似的,使送达无助。 其次,表现在受送达的当事人家属难“求”。虽然民诉法中有规定,受送达的当事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但是其在异地的网上消费、餐饮消费、手机消费、休闲娱乐等纯属个人开支,其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书或签字,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又拒绝到场。 特别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就是送达人员素质和责任心问题。有的送达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愿与受送达的当事人多说话,多解释,受送达的当事人不收,则留置了事,有的送达人员不注意消化矛盾,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因工作方法失当而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的送达人员不研究送达技巧,方法简单粗暴,填写不清楚不完整马马虎虎,至使送达工作不到位。一旦造成“夹生饭”,后来的麻烦就会不断。 二、造成当前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 (一)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交通的日益发达,我国人口流动的频率、幅度都越来越大,我市亦是如此。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送达时,法院须先按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找不到,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再找不到,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了,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承担责任或拖延时间,故意躲避诉讼,躲避法院的送达。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手机又可以联系到该被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说明其实际所在地,只以自行来领取作搪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甚至转交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法院迫于无奈最终大多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手机与其联系过,故其并不属于下落不明,故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三)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拒不签收诉讼文书。实践中,相当部分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有道理对其提起诉讼主张,偏执地认为不接受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就是对对方诉讼主张的有力抗辩,故想方设法地躲避法院的送达人员,拒不签收诉讼文书。 (四)邮寄回执花费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时,应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此类回执送交法院所花费的时间较长,其很多未在回执上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法院有时临到既定的开庭时间都无法知晓是否已经送达,这很多时候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庭。 三、对当前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解决途径的建议 (一)恢复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拘传措施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期到庭接受依法审理,即是为审判打基础,作铺垫。虽不象刑事诉讼有侦查机关不分昼夜的战斗,侦查机关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只要案情需要随时待命出征。但是,如果原告或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当事人居所的准确信息,法院就应当建立象公安机关的“110”一样的机构,只要当事人提供信息,送达人员就应该随时出动,将法律文书准确、规范送达给当事人。公安抓捕罪犯奉行的精神就是,无论罪犯跑到那里都要将其缉拿归案,送上被告席。我们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奉行“无论你当事人如何躲避,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将传票送到当事人面前或你的住所,案情需要的,还要适用拘传。”以此保证庭审的合法及时。实际上现在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是因为受送达的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是在躲避法院,跟法院打游击。最后法院迫不得已适用邮寄送达或公告,但是实践当中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无法取得,严格来说,这样的公告送达应该是不合法的。 (二)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送达的主体、内容、期限、方式。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人民法院以哪种方式或者说哪种最佳方式来实现完成送达任务,保证庭审的合法化,因此,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是人民法院如何配置人员、加强装备、提高效率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实践相衔接的问题,采用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与现行法律没有丝毫的冲突。 从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结合我们现在的实践,大部分法院采用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为辅的方式。留置送达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个特殊方式。至于公告和转交送达只适用特殊的少数案件。那么既然以直接送达为主,就有必要建立一支专司送达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须实行警务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经济社会中受送达的当事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装备齐全,反应敏捷,行动迅速,不拘时间应该是它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需要,人民法院有必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配备值班人员,设值班电话,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及时送达。 第二,提高送达人员素质和补贴。警务化管理不代表可以滥用强制措施,甚至武断行事,警务化管理是重要管理方式的改革,装备的改革,工作时间的改革。送达艺术、送达技巧更要讲究。应当注意到虽然法院不是专门普法机构,它的普法功能主要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体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价值,但是考虑到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该解释的该说服的一定要解释和说服,虽然解释说服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它不是万能的而不去做说服和解释工作。 第三,配备录(照)相设备,固定专门车辆、电话,送达人员最好培训驾驶执照,提高送达人员的基本技能,以便适应快速反应的需要。对那些拒不收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又拒绝见证的案件,以录相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存在。 民事送达工作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细小的工作之一,但却事关司法公正、裁判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只有送达等基础性准备工作做到位了,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在“庭上审,庭上定”,甚至起到“一步到位”的案结事了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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