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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暴力侵财犯罪频发不容忽视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3-11-11 09:35:53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户籍身份为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文化程度偏低,他们大多从事建筑、制造等工作强度高、工资收入低的行业,且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又缺乏来自父辈的关怀和引导,因而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抢劫等侵财、暴力型犯罪中,新生代农民工占据较大数量。2010年至2013年10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侵财、暴力犯罪410件442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有316人,占71.5%;而涉及此类案件的62名未成年罪犯中,新生代农民工有57人,占91.9%。 调研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四个方面问题应予以重视:一是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有效保障。涉案人员的父母及亲人多在外地,经济较为困难,无法为被告人聘请律师,且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缺乏法律常识的被告人往往只能自行辩护。二是审前调查工作开展难,致使非监禁刑适用率低。由于缺少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外来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存在报告反馈率低和调查主体与矫正主体分离的两难状况,影响非监禁刑的适用。三是挽救教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有挽救教育的可能,但既有的前科履历使他们难以重新回归社会。四是财产刑适用存在困惑。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财产刑难以实际执行,但依法又需判决适用财产刑,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财产刑的适用问题往往使审判人员感到困惑。 为此,该院建议除了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保体系,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外,司法机关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各类青少年维权机构作用,通过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受理各类新生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咨询、投诉,提供形式多样的维权、法律服务。二是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管理,特别是企业务工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减少治安和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培养其依法维权意识。四是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惯犯、累犯的,严厉打击;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判处刑罚的,要帮助他们认真改造或接受矫正,培育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并尽快回归社会。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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