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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问题研究
作者:卢芯   发布时间:2013-11-07 10:24:25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明显上升,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结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组织形式团伙化等新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科学的分析,采取有效对策,积极进行预防,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针对2010年--2013年9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9人,其中16周岁以下的为数占36.84%,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普遍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民占76.31%,共同犯罪案件占89.47%,涉及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约占68.42%。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犯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一技之长,大多是农民或无业者,步入社会后无法立足,进而滑入犯罪的泥潭。据统计,我院2011年至2013年9月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34人,占总数的87.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上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三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我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14至16周岁的14人,占总数的35.89%,16至18周岁的25人,占总数的64.10%。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为最高,约占55.17%,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表现出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受好奇、刺激等诱惑所为,二是为了吃喝玩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卖毒品、强奸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我院2011年至2013年9月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抢劫案件8人,占总数的20.51%,盗窃案件12人,占总数的30.77%,故意伤害案件12人,占总数的30.77%,其他类型案件7人,占总数的17.95%。

    (三)犯罪手段成人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四)犯罪成员团伙化

    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本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达17件。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帮派”性质的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团伙内部有“老大”、“老二”、“老三”等,有自己的纪律,有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有明确的分工。我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17件,占总数的60.71%。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过程中,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叛逆期”,具有极强的感知力、接受力、模仿力,但其知识少、阅历浅、涉世经验不足,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景”很难把握,缺乏对事物的辨别力,控制力,对事物和行为的理解带有片面性、主观性,容易出现极端心态。

    1、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期,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走向反面,形成孤注一掷、偏激浮躁、报复仇视等心理,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份未成年人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他们总认为老实吃亏,维我独尊,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3、自制力差。少数未成年人面对书刊、光碟、网络上四处泛滥的不良读物、图片及视频作品,难予以有效的抵制,在迷乱中沉沦,走上犯罪的道路。

    4、爱慕虚荣,遇到问题不冷静、处理矛盾不理智、思想简单、行事冲动,不计后果。

    (二)未成年犯罪的外部因素

    1、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除家庭以外最主要的生活、学习场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起到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个别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学校办学功利化,教育失衡。尽管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是仍一味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引导,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

    二是个别教师素质不高,教育方法不当。如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

    三是缺乏与家长的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问题进行抑制。

    四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从近几年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来看,学校极少开展有实质内容的法制教育,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制教育才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是犯罪,追悔莫及。

    2、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家庭经济贫困是导致部分未成人辍学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村和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家庭不能给子女提供足够的生活、教育条件,也未能在思想教育上予以严格管束,青少年面对较低的经济条件和满目的消费诱惑难以平衡、自制,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结构不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深远。不稳定的家庭结构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少数家庭变故后,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另,未成年人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产生自卑,进而引发对他人、对社会怨恨,极易被不良人员所利用,滑向犯罪的深渊。

    3、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外因。青少年是最单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思想免疫能力差,容易形成思想混乱、认识错位,醉心于享乐。不少未成年人的消极思想观点、行为方式都是受到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交朋友的的影响。

    一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社会腐败现象存在和蔓延,对青少年起着耳濡目染的不可低估的毒化作用,歪曲了部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个人利益和奢侈生活成了他们的人生目标。

    二是受社会文化不良因素影响。当前,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监督管理不严,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书籍、电子图书、影视剧、网络充斥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厅和网吧,使得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玩游戏而不惜铤而走险,抢劫、盗窃、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经初步统计,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以上是以上网、玩游戏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是社会流动性大,控制功能弱化。人口流动量日益增大,人户分离,人动户不动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人户分离的情况无疑给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控造成管理上的失控。公安机关现有的户口登记管理模式,只适应静态人口的管理,对未入户人员的信息无法掌握,造成对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控漏管,无法开展帮教。

    四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方法简单也是一个因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以初犯、偶犯或者因盗窃数额较小、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因年龄较小而被教育释放,交由监护人管教,但由于监护人的管教不力,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做法

    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少年审判工作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宗旨和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立足帮教,注重挽救,切实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在领导小组的大胆尝试下,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少年审判工作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思想,在实践中注重“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着力构建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体系,走出了一条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少年审判和青年维权之路。主要措施如下:

    (一)法庭建设制度化

    1、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导小组

    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专门成立了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并具有丰富少年审判经验的副院长担任组长,由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刑庭庭长担任副组长,成员有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富有亲和力的副庭长以及审判员组成。

    2、组建固定合议庭

    根据少年审判的特点,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接受程度考虑,未成年犯罪案件合议庭成员由八零后审判员组成,此外,从社会团体中挑选富有爱心、责任心并长期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成立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

    3、定期对少年法官、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

    由于少年审判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尝试的阶段,为此我院每季度由资深法官对少年法官、人民陪审员作一次定期法律培训,每年请心理专家对少年法官进行一次未成年人心理教育培训,以便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感化其心灵。

    4、建立少年法庭制度、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院少年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受案与登记、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退卷及归档的具体制度。

    (二)庭前调查常规化

    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始,以委托社区机构开展审前调查及法院自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长填写《个人情况表》、《家庭情况表》,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学习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友等进行调查,将庭审前主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及现实表现等工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确立了庭前做到“三个联系”,即案件承办人主动与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社区干部或学校老师联系,了解相关信息,分析犯罪原因,确立帮教方案。

    (三)庭审方式人性化

    在依法保障未成年犯基本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人性化的审判方式。首先,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特点,建立了圆桌审判制度,积极营造和谐温馨的审判氛围;其次,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未成年人犯罪多是因为心理上对一些事件存在不正确的认识,经过疏导可以帮助其纠正错误的认识,正确看待自身存在的问题。

    (四)法庭教育感性化

    针对大多数未成年犯缺少关爱的特点,分三阶段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庭教育,第一阶段由公诉人、辩护人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制观念教育,诣在让其知法守法;第二阶段由具有教育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犯进行感恩教育,根据未成年犯不同的成长经历谆谆善教,让其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的关爱;第三阶段由法官寄语,根据未成年犯不同的犯罪原因,进行激励教育,鼓励其诚心悔过、安心改造。

    (五)定罪量刑从轻化

    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刑罚的程序和结果,树立宽严相济,轻刑化的新理念。树立"帮"思想,注重"准"处罚,体现"宽"刑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定罪量刑尽量轻刑化、非监禁化。据统计,三年来,本院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被告人37人,占总数的97.36%。判处非监禁刑23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64.12%,有25名少年犯接受社区矫正。

    (六)庭后帮教、回访制度化

    在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找准定位,树立以适度延伸的帮教理念。制定帮教规程,严格实施回访考察制度,即对判处缓、管、免的犯罪未成年人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回访制度,由主办法官到家中、学校及辖区的派出所、社区基层组织,或采取电话、书信等多种方式回访考察。同时加强与帮教对象的村干部及亲属邻居等的沟通联系,以便能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及生活动态,及时得到反馈信息,为进一步回访帮教提供保障。对于在监所服刑的未成年犯,我院定期与管教联系,并到监所与他们谈心,注重在心理上对在监服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疏导。注重庭审延伸,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联系,为缓刑未成年犯提供就业培训;同时积极与团委等部门合作,组织缓刑未成年犯参与社会公益志愿者活动,社区矫正帮教活动多样化,让他们更好归社会。

    (七)宣传方式多样化

    我院在开展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和帮教工作的同时,注重借助学校、社区等宣传平台,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价,将少年审判帮教工作中的典型案件、成功帮教案例和好的做法及时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一,以法院为法制宣传的主要阵地。适时学生组织到法院参观法庭,旁听开庭等形式,让他们感司司法文化。联系相关媒体及时报道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宣传效果。

    第二,以学校为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采取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座谈会等形式,选择特殊的时间,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在法制教育中,做到在对象上,因人施教,在内容上,因事因人而异,在形式上,不拘一格。

    第三,努力开辟社区宣传新阵地。我院将社区法制宣传点放在流动人员密集的社区,在社区通过摆设法律咨询台、开设法制讲座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和维权教育。

    四、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也必须从多个方面下手,通过综合预防和干预,进行立体化的多方位治理,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以教育为本,预防为主,从学校、家庭、社会和未成年人自身教育入手,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一)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场所。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育人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学校为载体在全社会未成年人中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践行道德规范,增强道德意识。加强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时刻把握住他们的思想脉搏,经常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有意识地磨练他们的心理素质,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和模拟实际训练,增强青少年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是传播和学习科学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和课堂。家长应加强家庭教育,建立以沟通为基础的理性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氛围,杜绝溺爱和迁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教育子女,培养孩子健全、独立的性格和人格,树立积极的价值观、人生观。

    (三)提供健康的社会环境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单凭某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这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相互支持、相互合作。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状况,坚持不懈地进行清理排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黑网吧",净化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不良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积极、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和生存环境。

    (四)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国际社会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趋势相比,我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作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统、不具体、不协调。因此,需要我们确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将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具体化,此外,应尽可能以多种处罚办法替代监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

    总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完全只依靠司法人员无异于杯水车薪。我们要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轨道,使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预防对策,让我们为净化社会环境,为使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减少和消除而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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