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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五勤”工作法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1-04 13:45:38


    民事案件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目前追求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背景下,对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更是不断升温。各地法院普遍加强了调解工作,强化用调解的方法和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因而,对调解技巧的探讨也日益增多。笔者结合近年来孟村法院审判实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适用民事案件调解的“五勤”工作法,在此拿出来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自然能避免矛盾激化,并且调解工作可随时进行,当事人可以随时达成协议,避免了庭审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和诉讼时间的限制,有利于迅速结案。经过调解后双方案件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减少了诉讼成本与执行成本的消耗,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其效果不亚于一次法制宣传,法官针对个案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就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能够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真正做到让案件当事人“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二、民事案件调解的范围。

    民事诉讼案件种类多、情况复杂,有的适用调解,有的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上述六类案件,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往往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当事人内心里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伤和气,以便日后能长期相处,因此,大都具有调解的愿望。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列举的六类纠纷才能适用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合意行为并不危及程序的规定,且没有违背诉讼公平正义的原则时,双方当事人同意,事实清楚或者争议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进行调解;一方面,也应避免调解扩大化的倾向。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深的案件等,都不适用调解结案,应当及时开庭审理。即便是符合列举的案件类型,经审查确实无法调解或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行进行调解。

  三、做好调解工作的法官素质要素

  案件能否调解,虽然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法官也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法官的素质要素是以个人修养为载体的法律权威之表现形式。法官的个人修养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的言谈举止表现出来。当事人和法官交流时,如果法官的个人修养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那么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就乐于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相反,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印象不好,就很难接受法官的建议。同时,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常常会由法官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实践中,法官提出的方案往往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提出的准裁判结论。如果当事人对法官有信服感,往往容易接受调解方案;即使调解不成,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法官的调解方案相差无几,当事人也会在心中形成对法官权威的认可。由此可见,法官的权威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强个人品质的修养,也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在调解中,当事人内心的接受能力十分重要,对于调解者的信任感是调解协议最终得以形成并顺利执行的前提。因此,法官还要具备规范文明的司法礼仪,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在倾听中注意保持对视,并用适时的点头等细节动作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对于部分矛盾容易激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要始终保持冷静,控制好调解的时机和节奏。可以利用鉴定等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时间理性权衡利弊,待其冷静之后再做调解工作,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和背景,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通过调解促使双方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但是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力求通过调解实现双赢,增加和谐因素。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做好民事案件调解的“五勤”工作法

    诚然,民事案件调解的技巧问题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只有调解的愿望而无调解的技能,调解就是一句空话,充其量也不过是纸上谈兵,是无法完成错综复杂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工作的。而要完成这一愿望与技能统一,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然而,调解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工作,而人的性格又各有不同。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既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和原则,又要根据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类型具体分析对待,把握各个环节中的方法与技巧,科学地进行说服教育,不断更新自己的工作方法,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起到事半功倍的绩效。常言到:教书育人,唯有因材施教,方可桃李满天下,治病救人,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我们做调解工作也是如此,通过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官任秋华做好调解工作的方法的研读以及笔者所在孟村法院许多优秀的调解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积累丰富工作经验的调研,笔者认为,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要“五勤”。( 一)脚要勤,深入实际、深入田间地头,以接地气、去官气。办案法官要密切联系群众,不能光待在机关大楼里与外界隔绝,而必须走出机关,迈开脚步走入当事人中间,深入一线。要走进田间地头,要闻鸡犬之声,要熟悉当事人家庭、村镇情况,与群众打成一片,融在一起,做到真正接地气,克服官僚衙门风气。推行“矛盾在萌芽状态解决、法律在一线普及、感情在一线联络、办案能力在一线培养、司法作风在一线改善、政策在一线宣传的“一线工作法”有效解决不深入群众与实际、脱离群众,易犯官僚主义司法作风的毛病。(二)眼要勤,善观四面八方,了解诉求民意。办案法官要做到真正联系群众,就必须了解群众,熟悉群众。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与利益调整的重要时期,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存在诸多的矛盾、风险与挑战。就基层法院而言,群众的生产与生活之中存在诸多的诉求与期盼,要确保为人民司法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就要求广大民事办案法官睁大眼睛,善于观察、了解老百姓的所思所为所盼,使诉求民意了然于心,真正做到心中有数。要摒弃部分民事办案法官中存在的“闭目养神”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不良风气。( 三)嘴要勤,宣传群众、引导群众、组织群众,做到促和谐保稳定。群众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群众是由具体的老百姓与民众所构成的。因此,需要民事办案法官深入老百姓之中,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向群众做耐心细致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要善于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引导老百姓的生活、生产行为;还要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善于对群众间的矛盾和问题开展苦口婆心的劝说、化解工作。特别是在涉及老百姓生产生活和家庭重大利益事件的处置中,更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把问题与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初始状态,从而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四)心要勤,做到将心比心、以心连心、以情牵情,换位思考。民事办案法官心中要经常有“如果我是案件当事人该怎么办”的想法。无论是做涉案群众工作还是联系群众,必须做到用心用情。首先,要做到将心比心。善于换位思考,站在普通案件当事人与群众的立场、角度想问题和做事情,多些“如果”:多想想如果我是原告,如果我是被告怎么办?总之,多为案件当事人着想。其次,要做到心连心。我们的民事办案法官在日常工作特别是在执法活动中要视群众为自己的亲人,做到心连心,情牵情,心心相印,情情相连。反之,若做调解工作无心无意,假心假意,甚至恶心恶意,势必造成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离心离德,就会使得传统的党群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血肉关系”异化为“水火关系”“猫鼠关系”等,就必然会损害法官执法的群众基础,动摇法官主持公平正义的社会地位,对案件调解工作造成致命伤害。(五)手要勤,真诚服务人民群众。在案件调解中既要强调“教育”,更强调“实践”。为此,我们的民事办案法官不能“只说不做”“只动嘴不动手”“只有知而无行”“只有理论没有行动”。我们平时常说的“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是骡子还是马拉出来遛遛”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为此,首先,要善抓矛盾点。抓住矛盾点是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第一要务,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问题的关键基础。因此,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诚服务百姓,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司法,同样也是巩固和树立良好法官执法形象的关键。这就要求民事办案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做到真诚服务人民群众。既要端正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意识,又要改善服务方式方法;既要降低执法成本,减轻案件当事人诉累,又要提高办案效率;既要行使好手中的司法权力,又要承担好相关责任;既要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又要把该放开的放开放活。

    结语

  总之,调解工作是构建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体系,一个共同的社会稳定体系,一个共同的民主法治体系,一个共同的经济利益体系,以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目的的一项艰苦工作。也是疏导人际关系,倡导诚信友爱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调解工作中,要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促使问题和矛盾的圆满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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