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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复议制度研究
作者:刘怀中 发布时间:2013-11-01 11:14:31
一、背景与意义 2010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分为九章,四十六个条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在诸多方面发生重大变革。增设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由专职人员办理,对其人员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新增内部回避制度,并开创了听证制度;首次提出了和解和调解新型解决机制。这些使使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更加地公正、公平。 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使得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更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证监会也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证监会的行政复议的研究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复议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和相应的行政复议理论的研究,深化对证监会行政复议的认识,更好的发挥证监会行政复议的功能。同时加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的借鉴和完善。 二、当前行政复议存在的弊端和缺陷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证监会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证监会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进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有着灵活、经济和效率等特点和优势,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的优势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践中,行政争议流入行政诉讼和信访的数量依然居高不下,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行政诉讼或者信访进行权益救济。究其原因,应当归结于行政复议制度自身存在的弊端与缺陷。目前行政复议的定性比较模糊,以下是行政复议存在的弊端和缺陷: 第一,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人民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但是,我国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独立性不够,上下级之间相互袒护。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不愿意当被告,因此不改变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行政决定,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复议机关的超然、独立未能得到保障。 第二,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人员素质不高。行政复议人员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具体审查复议案件并做出复议决定,应具有与其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法律应严格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保证复议人员尽职尽责,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复议人员任用资格无明文规定,复议人员稳定性差,复议工作缺乏必要连续性。 第三,在审查方式上过于强调书面审查,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省略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事实与依据进行据实据理反驳的程序;忽视了纠纷各方程序上的权利,使复议结果的可信赖度降低。 三、证监会行政复议的创新和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且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借鉴性。 首先,针对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不强,《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规定: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通过机关内部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内部人员回避制度,使其得以第三人对行政机关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决,保持了其必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同时该复议委员会也聘请占复议委员会人员总数一定比例的专家担任委员,有利于其中立性和公平性; 其次,针对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人员素质不高。《办法》规定了人员专职制度。明确要求有法律专业教育,同时要求相应的期货或者法律、会计资格。使复议人员的专业技能得到提升,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大幅的提高。既有利于复议人员的稳定性,可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可以保障其效率、经济优势的发挥。 最后,针对审查方式书面化的弊端,《办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确立书面审查和听证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听证体现“自然正义”的原则和精神。通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辩论,有利于查明事实,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同时,进一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使行政复议能够更好的解决纠纷。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四、结论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需要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实践的检验。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现行一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陷。虽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其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具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把行政复议制度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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