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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方便留给当事人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跨省巡回办案纪实
作者:粟伟 谭燕 覃业楚   发布时间:2013-11-01 10:00:53


    为给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今年在本县开展巡回办案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和当事人居住的不同分布情况,实行跨省巡回办案和执行。仅今年该院就跨省审理和执行15件,目前这一举措已经成为常态化,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率和社会效益。

    赴浙江台州审理交通事故案

    2013年农历正月初一,在浙江办厂的覃某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出门拜年,在一急弯处避让不及与郭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个正着,导致发生致郭某伤重的交通事故。覃某及时将伤者送往了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留下了一些医疗费后便前往浙江工作。

    郭某伤愈出院后,巨额的医疗费用使其家庭负债累累,覃某留下的医疗费也只是杯水车薪。郭某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覃某进行了电话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在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得知原告郭某刚刚外出浙江打工,无法承担往返石门打官司的费用。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经过仔细考虑,决定前往浙江台海办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在台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覃某与被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覃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三上湖北松滋执行

    2012年6月,湖北人邹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从湖北省松滋市出发,当日下午6时许,车行驶至石门县子良乡时,遇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避让不及相撞,造成李某搭乘的袁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十级伤残。据交警大队认定,邹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袁某于2012年10月起诉至石门法院,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邹某承担22223.32元,被告李某承担9524.28元。

    因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袁某提供的信息,执行干警查明邹某在湖北经营不锈钢生意,每年收入较为可观,有足够的给付能力。考虑到邹某是外地人,执行干警决定采取巡回执行的方式,于7月2日、7月18日先后两次前往邹某所在的湖北省松滋市进行协调,希望说服邹某履行赔偿义务。但邹某的态度比较强硬,不愿意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7月29日,执行干警再次赴湖北准备对其采取司法拘留,邹某最终同意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当即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邹某与袁某握手言和,还主动邀请袁某共进晚餐。

    在青海审结三案带动十案

    陈某、张某、王某分别于2012年3月、8月、10月因购买汽车向石门县信用联社二都信用社申请汽车按揭贷款23万元、27万元、25万元。今年7月底,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陈某、张某、王某等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多期违约向石门县人民法院金融巡回法庭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经与被告联系,得知这些车辆和车主现均在2300公里以外的青海省天峻县天峻煤矿向配货场从事运输业务,特别是7、8月份正值大型载重汽车在青海的煤碳运输黄金期,被告张某和妻子也都在青海,现妻子怀有身孕,需人照料。同时,该院了解到,全县有10多台按揭车辆都与上述被告在同一处矿山跑运输,也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该院决定,派金融巡回法庭去青海办案,以这三个系列案为突破口,带动其它按揭贷款的清偿工作。

    办案干警一行4人经过一日一夜的颠簸终于到达了天峻县,现场开庭调解,当庭兑现贷款本金和利息50多万元。王某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债主上门逼债而弃车出走下落不明。在金融巡回法庭的支持下,信用社和汽贸公司的代表,经请示单位领导后,替王某还清了债务,用拖车把他丢弃的汽车拖回石门进行修复,挽回了几十万元的损失。与此同时,在天峻县从事煤碳运输业务的其余10名按揭车主,受金融巡回法庭法治教育的影响,于近期纷纷向信用社按期偿还本息4.5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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