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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乡干部阻碍施工 闹事村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23 10:58:23
本网讯(毛伟) 为了获得政府的征地补偿款,一村民聚众阻碍施工,并殴打乡干部。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万正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7日,铅山县虹桥乡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大楼动工兴建,虹桥村坂背自然村的部分村民以虹桥老河道属坂背自然村村民集体土地,要求虹桥乡政府给予占地补偿为由,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2009年4月1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万正伙同虹桥乡虹桥村村民刘斌、刘海涛(均已判刑)、刘运生四人来到虹桥乡政府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施工现场,强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虹桥乡政府干部胡某、林某、叶某三人到现场做劝解工作,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撕扯。被告人刘万正大声喊打,刘斌叫来刘永明、刘代春、刘兴华(均已判刑)等十余名同村村民到虹桥乡政府,刘兴华、刘永明等人将胡某、林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万正与被害人胡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万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万正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万正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万正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认为被告人刘万正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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